■根據遺囑整體文意,考慮所使用的是「指使」性質的言語,裁定遺囑的條款清晰顯示,要為慈善目的訂立一項信託。
■遺囑第二條第一款的言語,充分清晰顯示龔如心希望把基金「交託」由慈善基金以外的管理機構監管。
■遺囑第三條是關於信託財產的處理及管理,而非關於為慈善目的而運用信託財產的收益,第三條必須被視為屬表示抱負或宣布的性質。
■遺囑第四條的目的屬酌情性,而基金有責任不時考慮行使第四條下的酌情權力,基於上述的裁定,終院斷定基金將以「信託人」的形式持有全部遺產,而不是以無條件饋贈的形式接收有關遺產的任何部分。
■龔如心遺囑具有極大的公眾利益,律政司及華懋慈善基金董事必須共同監管,並制定實施方案,包括兩大重點,分別要成立一個監管機構,及詳細研究和安排如何設立及履行遺囑中指明中國的類似諾貝爾和平獎,交由高院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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