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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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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助力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大發展 深圳地稅詳解前海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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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區自誕生之日起,便承擔起深化內地與香港合作的重任。國家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實行先行先試政策,打造現代服務業體制機制創新區、現代服務業發展集聚區、香港與內地緊密合作的先導區、珠三角地區產業升級的引領區,並對前海給予了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為幫助港人了解前海合作區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本報特邀深圳市地稅局有關業務負責人進行介紹。

1、註冊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企業主要享受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註冊在前海合作區的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享受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

2、前海合作區的企業享受營業稅優惠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自2011年1月1日起,對註冊在深圳市的保險企業向註冊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前海合作區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東橫琴新區 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4]26號)規定,自2014年1月l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設在前海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4、前海合作區工作的高層次人才有什麼個人所得稅優惠?如何享受優惠?

答:根據國務院批覆規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暫行辦法》(深府[2012]143號),以及《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暫行辦法》(深前海〔2012〕151號)明確:對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優惠類產業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前海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已納稅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予以財政補貼。申請人取得的上述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前海管理局負責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通過認定的人才可申請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具體應關注前海管理局發佈的年度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申報指南和年度財政補貼申報指南。

已享受《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暫行辦法》優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

5、企業如何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對設在前海合作區的企業,以《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便可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收入總額是指稅收上的收入概念,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九項內容,遠遠大於會計收入的概念範疇。

6、設在前海合作區的分支機搆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企業在前海合作區內、外分別設有機構的,僅就其設在前海合作區內的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在確定前海合作區內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根據設在前海合作區內機構本身的有關指標加以確定,即主營業務是否符合《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主營業務收入是否佔70%以上比例的條件,不考慮設在前海合作區外機構的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設立在前海合作區的總機構,如果在前海合作區外只有一家分支機搆,則該企業仍應按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進行匯總計算企業所得稅。

7、享受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能否同時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企業既符合前海合作區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稅率優惠條件的,可以選擇最優惠的稅率執行: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優惠的,應按照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例如:符合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重點軟件企業,可以選擇享受重點軟件企業的10%低稅率優惠政策。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應按照25%的法定稅率而不是15%的優惠稅率,計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8、前海合作區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如何填報優惠?

答:企業享受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採取「以報代備」做法。深圳地稅控管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可登陸電子稅務局的「辦稅服務-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點擊「企業所得稅減免申報」選擇「減免所得稅額」並填寫減免申報信息。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和匯算清繳申報時,即可自行填報享受減免稅額,稅務機關將對其進行後續跟蹤管理。

9、稅務機關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難以界定的,如何處理?

答:稅務機關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難以界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前海管理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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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一、現代物流業

1.供應鏈解決方案設計、訂單管理與執行、虛擬生產、信息管理、資金管理、諮詢服務等供應鏈管理服務;

2.在岸、離岸的物流外包服務;

3.現代物流技術與物流公共服務系統的開發及運營;

4.第三方物流的結算和管理。

二、信息服務業

1.電信增值業務應用系統開發;

2.電子認證、電子商務、電子政務技術研發;

3.信息安全技術研發服務;

4.數據挖掘、數據分析、數據服務及數字化資源開發;

5.新一代移動通信網,基於工Pv6的下一代互聯網技術研發;

6.衛星通信技術研發;

7.通用軟件、行業應用軟件、嵌入式軟件的研發與服務;

8.雲計算、物聯網、高可信計算、智能網絡、大數據等技術研發與服務。

三、科技服務業

1.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低碳環保等各行業專業科技服務;

2.基因測序、幹細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興科學技術研發與服務;

3.新能源電池、三維立體顯示和打印技術研發與服務;

4.信息技術外包、業務流程外包、知識流程外包等技術先進型服務。

四、文化創意產業

1.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廣告設計、室內設計、景觀設計、工業設計、服裝設計等創意設計服務;

2.文化信息資源開發;

3.網絡視聽節目技術研發與服務;

4.動漫及網絡遊戲研發與創作;

5.新媒體技術的研發與服務。

內地小微企業可享系列稅收優惠政策

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內地對小微企業給予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針對港人關注的有關內容,本報特邀深圳市地稅局進行介紹。

一、營業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的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營業稅。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的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營業稅納稅人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營業稅納稅人,季度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營業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徵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二)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減半徵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帳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印花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的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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