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八十三條:
第三款:每名議員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如有變更,該議員須在變更後14天內,以立法會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會秘書提供變更詳情。
第五款(d)(ii):「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指:作為立法會議員時,來自任何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而提供詳情時須說明該項贊助是否包括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付予該議員或其配偶的款項,或給予該議員或其配偶的實惠或實利。
資料來源: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