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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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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立會4暴徒輕判 法律界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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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依據張超雄的證供及傳媒拍下的片段,拘捕案中5名被告。 資料圖片

被告呻窮拒承擔59萬維修費 官倡律政司循民事索償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在去年非法「佔領」行動期間,有反對派中人在網絡散布謠言,稱立法會將審議「網絡廿三條」,引來大批示威者以鐵馬及磚塊等硬物衝擊立法會大樓,造成多道玻璃門及設施損壞,當局須花費近59萬元維修。4名涉案被捕示威者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損毀兩罪,昨日各被輕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有法律界人士質疑判刑過輕,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司法機關應作出檢討,確保向香港社會明確發出違法需承擔後果的訊息(見另稿)。

4名被告分別為廚師鄭陽(18歲)與戴志誠(24歲),無業的張智邦(23歲)及會計文員石家輝(24歲)。控罪指4名被告於去年11月19日,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非法集結。4人又被控於同日損壞立法會綜合大樓9道玻璃門、7幅玻璃幕牆、假天花及25塊渠蓋等。

控方案情引述立法會議員張超雄證供指,在去年11月18日晚上11時半,他見到一群蒙面人在立法會外討論「網絡廿三條」,至翌日凌晨發現多名示威者戴上口罩和眼罩,手持鐵馬衝向立法會大樓。

玻璃門假天花等損毀

張稱,自己即時上前制止,並解釋立法會沒有相關議程,但示威者未有理會,並持鐵馬衝向立法會玻璃門,在場傳媒拍下最少5段片段,印證事發經過。立法會保安員及物管處人員巡邏視察後,發現玻璃門、假天花等地方都有損壞,事後花費共58.7萬元維修。

警方同日拘捕涉案4人,4人在警誡下承認是響應網上號召及對政府不滿而衝擊立法會。經鑑證科檢驗,4人的衣物亦發現玻璃碎片,相信為案發時留下。其中戴志誠有5項不類同的案底,其餘3人沒有任何刑事記錄。

4名涉案被捕示威者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損毀兩罪,昨日各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須另付500元堂費。

款項超裁判法院限額

控方昨日在庭上就立法會大樓維修費,申請賠償令共58.7萬元,惟4名被告均透過代表大律師聲稱無力償還。主任裁判官錢禮稱,控方要求的賠償金額超出裁判法院可判最高10萬元的限額,且控方於昨日才首次向法庭申請賠償令,未有足夠文件證明損毀情況及物件價值。經考慮各被告的還款能力後,錢官拒絕控方的申請,又建議律政司循民事向被告索償。

根據《公安條例》第十八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3年。

同時,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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