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非法佔領期間帶頭衝砸立法會大樓的示威者,被控以「刑事毀壞」和「參與非法集結」兩罪,法官昨日竟然只是判罰履行15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官如此輕判令輿論嘩然。以暴力手段衝砸立法機構,是性質十分嚴重的刑事重罪,僅處以社會服務令這樣不痛不癢的刑罰,無異於姑息縱容暴力衝擊行為。檢控機構應該提出上訴。
立法會是香港的立法機關,立法會大樓及議員都受到法律的保障,絕對不容被侵犯及威脅。但去年11月19日凌晨,激進分子竟然以暴力衝擊立法會,性質十分嚴重。涉案的四名被告,公然手持鐵馬及磚塊等硬物,砸爛立法會大樓的多道玻璃門和一些設施,企圖衝入立法會內。他們的行為,不僅是證據確鑿的刑事毀壞罪行,而且還向社會傳達出極為危險的訊息,以為只要打着所謂「民主、自由」的旗號,就可以「知法犯法」,搞暴力衝砸行動,破壞社會秩序,挑戰香港法律。作為法治社會的守護者,法庭有責任以阻嚇性的刑罰來懲治這些暴徒,以捍衛法治尊嚴,保護立法機構,維護社會穩定。
遺憾的是,此案的裁判法官僅判以15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就輕輕放過這幾名用暴力砸爛立法會大樓玻璃牆的暴徒。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二百章六十條「摧毀或損壞財產」條文指出:「任何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即屬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10年」。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綜觀過往有關刑事毀壞案的法庭判決也不難發現,大部分的被告人都被判處入獄或大額度的罰款懲處,如2011年9月長毛梁國雄帶頭衝擊遞補機制論壇,也被判處了入獄兩個月及賠償4千元的刑罰。何以用鐵馬衝砸立法會的暴徒,犯罪手法比長毛嚴重得多,卻既不用入獄,也無須繳交賠償?四名被告損壞的玻璃門及幕墻,價值高達58萬7千元,遠超出裁判法院所能裁定的賠償上限,可見案件性質之嚴重,被告罪行和影響惡劣,如此重罪卻被「輕輕放過」。裁判官的量刑無法令廣大市民信服,也與法治社會「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核心原則背道而馳,甚至是間接向社會釋出了錯誤的訊息,這是對法治的雙重傷害。律政司有責任提出上訴,追究暴徒應負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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