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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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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批《蘋果》咬定女工偷竊播偏見


被指無向原告求證 記者庭上認疏忽

《蘋果日報》於2008年5月刊登報道,指稱一名長沙灣警署女雜工涉在警署內偷竊清潔用品,被女雜工控告誹謗及索償案昨日續審。《蘋果》代表律師指稱,有關報道使用了「被指」、「涉嫌」、「懷疑」等字眼,並無誹謗原告,也引述了警方對事件的回應。但法官質疑涉案報道一開始時已稱原告曾偷文具,令讀者對原告有偏見,又沒有向原告求證事件。撰寫報道的記者在作供時承認自己有疏忽,但稱自己當時所做的核實措施「已經足夠」。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女雜工羅紫清(54歲)於2009年入稟高等法院,控告《蘋果日報》東主兼出版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印刷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總編輯鄭明仁及記者謝明明,指於2008年5月25日刊登題為「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的報道誹謗。

辯方律師昨日在庭上陳詞稱,有關報道已使用了「被指」、「涉嫌」、「懷疑」等字眼,且在結尾引述了警方表示未收過有關投訴等內容。不過,法官質疑有關報道在文章開首已稱原告曾盜竊文具,令讀者對原告產生偏見,而警方的回應也無法消除對原告的指控,撰寫該報道的記者也沒有向原告求證。

警查未有結果 記者稱「時機成熟」

撰寫該報道的《蘋果日報》首席記者謝明明昨日出庭自辯稱,她於2008年5月9日接到相關投訴後,已致電報料人詢問詳情,其後致電及去信警察公共關係科,向警方求證指控是否屬實。警方在約兩星期後,即於2008年5月21日回覆指,之前未收到有關投訴,但會展開調查,若查明屬實,必定會嚴正處理。

謝作供說,她當時認為警方不會浪費公帑調查沒可疑的案件,警方是次的回應「證明」事件有可能涉刑事成分,她判斷時機成熟,可以刊登報道。

她又辯稱,其在報道中並沒有一口咬定該女雜工有犯案,只是使用「涉嫌」及「懷疑」等字眼,也避免公開女雜工和有關糖水舖的名字,將對女雜工的影響減到最低。

原告大律師袁國華在盤問謝時質疑,警方只表示會展開調查,根本未能確實回答她事件是否屬實,為何她不等到調查有結果才撰寫報道。謝回應稱,案件涉及有人疑在警署內偷取公物,並拿到自己經營的糖水舖使用,以及疑有人包庇,指控十分嚴重,公眾有知情權及迫切需要知道。

書面查問警方 未提偷文具事件

袁又批評,謝在文中以「一名曾被揭發偷取警署內文具而遭口頭警告的女雜工」來形容原告,惟謝去信警方時,只問及偷清潔工具到糖水舖一事是否屬實,從沒提及「文具事件」。謝承認自己有所疏忽,但強調致電警方時有口頭問及「文具事件」。

對於她沒有找原告核實事件,她同意「可以做得更好,進一步減低事主受傷害程度」,但重申當時所做的核實措拖已經足夠,她又稱:「唔係每單案件都要等到法庭判鬙可以報,如果唔係就盡唔到我](新聞工作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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