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昨日被警方落案起訴「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及「參與非法集會」兩項罪名,隨時可能要「蕩吽v!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條,任何公眾集會、公眾遊行或公眾聚集在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任何人仍繼續或企圖繼續舉行、召集、組織有關集會,又或繼續或企圖繼續指導任何此等公眾聚集、集會,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至於「參與非法集會」一罪,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8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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