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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新華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表決稿昨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通過,標誌着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成為法律,並將於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刑法大修的焦點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明確今後對此類行為一律適用刑法中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此外,刑法的修正還將猥褻罪客體從僅為女性,擴大到男性。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原第360條第2款的規定,即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款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規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為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姦罪相區別。事實上,嫖宿幼女罪的出台有其特殊背景。據介紹,上世紀90年代嚴打賣淫嫖娼時,實踐中發現有幼女涉及其中,賣淫組織者故意隱瞞幼女年齡,不少嫖客便借此聲稱不知道對方是幼女,以圖逃避強姦罪的處罰。為更嚴厲打擊這種犯罪行為,1997年修改刑法時特增加嫖宿幼女罪。但近年來隨着司法實踐中出現一些典型案例,圍繞嫖宿幼女罪的爭議較大,各方關於取消該罪名的呼聲不斷。
本次刑法大修取消了嫖宿幼女罪的規定,對這類行為可適用刑法第236條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
收買被拐婦兒將被追刑責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刑法大修,並將刑法第237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這意味着,強制猥褻違法行為的對象不再僅僅限定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該條同時規定,聚眾、在公共場所當眾從事該行為或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可加重處罰;猥褻兒童的,依據前兩款從重處罰。
此次刑法修改還加大了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處罰力度,今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刑責。
針對腐敗犯罪,本次刑法修正加大了懲處力度,如增加規定對重大特大貪污受賄犯罪分子可採取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死緩罪犯死刑執行門檻提高
本次刑法修正案還取消了九項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同時,還進一步提高了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
此外,現行刑法的聚眾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罪,經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後,變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情節認定包括「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味着「醫鬧」今後將入刑,並最高可獲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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