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自明)與反對派關係密切的彩虹h服務聯會總幹事梁達波,在報名參選區議會前夕,竟偷步筵開逾百席宴請彩虹h街坊,涉嫌以金錢利益賄賂選民。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梁達波筵開百席宴請當區街坊,儼同在參選前進行造勢大會,再者,聚會很大機會超越選舉經費上限,並於會後向街坊派發贈品,令人懷疑他特意在報名前為自己助選造勢,很大機會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重點介紹參選人 等同拉票」
馬恩國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梁達波在參選前筵開百席宴請彩虹h街坊,儼同進行造勢大會,「若果聚會重點介紹翌日報名的參選人,等同為參選人拉票,法官有理由相信聚會涉及助選成分。再者,如此的大型聚會,很大可能超越選舉經費上限,令人懷疑梁達波特意在報名前助選造勢。因此,個案很大機會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可罰款20萬 監禁3年
馬恩國續指,梁達波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五百五十四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二條,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茶點或娛樂的舞弊行為,即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在選舉中不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馬恩國續說,梁達波於筵席後向街坊派發贈品, 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一條,即在選舉中賄賂選民或其他人的舞弊行為。任何人在選舉中作非法行為,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如循公訴程序審訊,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馬恩國強調,雖然《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二條(5)訂明,任何人不會僅因他在選舉聚會中供應任何種類的不含酒精飲料觸犯舞弊行為,令很多人以為可以「走法律罅」,不向與會者提供酒精飲品則可,但這是對條例的錯誤演繹,更是違反了立法原意,「最重要是,有否藉提供茶點或娛樂,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
損廉潔選舉 促嚴厲打擊
他又批評,有關事件對香港廉潔選舉造成嚴重衝擊,「在外國很少參選人會宴請大型群眾,最多涉嫌宴請社區領導,再由領導負責拉票。事實上,今日已經有選民會因應利益而投票, 事件絕對是助長歪風,當局應該予以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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