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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左)被押解出庭應訊。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污案,許仕仁與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新地老臣子陳鉅源及前港交所高級副總裁關雄生於去年底被定罪,分別判囚5年至7年半,4人昨向上訴庭申請推翻定罪。代表郭炳江的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稱,控方在原審時不能證明許仕仁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新地或郭炳江這個朋友。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反駁指,「許仕仁又非美女,為何新地要找他,還要提供數以百萬計的款項給許仕仁?」他認為唯一的原因,是許仕仁當時為政府第二把交椅的高官,新地與許仕仁「交朋友」是因許可幫助他們,這是基本常識。
現年64歲的郭炳江僅被裁定一項串謀公職人員作出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判囚5年。其代表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昨日陳詞時稱,過去800年來,整個普通法世界中並沒有一個案例 ,可以在沒有任何指明所犯什麼嚴重行為失當,就可將有關公職人員裁定罪名成立,本案的定罪屬史無前例。
辯方質疑原審法律上犯錯
她稱,許案原審法官並沒有向陪審員作出適當的指引,表明該罪行必須要證明許仕仁作出特定行為,而有關行為是嚴重失當,才能將之定罪,故此,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
Clare Montgomery指郭炳江被裁定的罪名,是他於2005年6月22日或之前,向許仕仁支付了850萬元,而許仕仁在同月30日即將宣誓出任為政務司司長。辯方在原審時已解釋該筆850萬元,是許仕仁為新地及郭氏家族擔任顧問的兩年顧問費用的尾數,並質疑單純向公職人員提供「甜頭」,而彼此間沒有任何協議,是否足以構成行為失當罪行。
她認為,若要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必須要證明該公職人員濫用其職權,為對方作出「特定行為」(specific act),而有關行為是嚴重違反職責,並涉及公眾利益,此外,行為失當與個人誠信無關,控方必須證明該人出任公職期間實際作出過甚麼不當行為。
Clare Montgomery主要集中講述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定罪元素,指與《防止賄賂條例》中的賄賂罪一樣,認為被控的公職人員必須要有持續優待提供利益者,並有違反其職權的想法。控方在原審時根本不能證明許仕仁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新地或郭炳江這個朋友。
不過,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反擊稱,許仕仁身為特區政府第二把交椅,代表當局與地產商傾談馬灣等大型發展項目。許仕仁若非身居要職,令新地與許交朋友給予他巨額款項,用常理也可推斷,是希望許仕仁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提供協助,「除非許仕仁是美女就惹人招攬!」
許仕仁、郭炳江、陳鉅源及關雄生於去年底在高院被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多項控罪成立,涉5罪成立的許仕仁被判監7年半、兩罪成立的陳鉅源及關雄生則分囚6年及5年,只有一罪成立的郭炳江則判囚5年。郭及陳各罰款50萬元,並分別撤銷董事資格5年及6年,4人現同在赤柱監獄的獨立囚室服刑。
許、郭及關只就定罪提出上訴,而陳鉅源除了推翻定罪外,亦就刑期過重而申請減刑。聆訊今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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