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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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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借防賄抽水 譚Sir反駁誤導言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自明)為打擊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香港反對派不斷在特首梁振英與澳洲公司UGL達成的離職協議問題上死纏爛打。在昨日的立法會大會上,反對派又動議將《防止賄賂條例》適用範圍擴大至特區行政長官。他們聲言現行法例存有缺憾,質疑適用於問責官員但不適用於特首,是「一個政府、兩套標準」。有建制派議員批評反對派的言論誤導,更刻意迴避修例帶來的憲制問題,建議特區政府考慮尋求中央政府下放權力,成立獨立委員會作為行政長官申報利益時的「上司」。

民主黨議員黃碧雲昨日繼續「炒冷飯」,動議將《防止賄賂條例》適用範圍擴大至特區行政長官。她在發言時聲言,近年本港廉潔度於國際排名接連下跌,當中梁振英涉及的「UGL事件」,廉政公署從未對他立案調查,情況令人關注,要求當局將《防止賄賂條例》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條例不適用於特首是存有缺憾,不可能一個政府、兩套標準。」

聲稱條例不涵特首有缺憾

公民黨黨魁梁家傑也借題發揮,稱特區政府成立獨立委員會研究條例,但卻不落實相關建議是「禮崩樂壞」,「終審法院前首席法院領導的獨立委員會作出的檢討報告,建議將特首納入有關條例的規管範圍,但特區政府卻不落實報告建議。點解唯獨特首可以逍遙法外?香港真係禮崩樂壞。......梁振英上任後袋5,000萬,袋袋平安連稅都冇交。」

譚耀宗批避提憲制問題

民建聯議員譚耀宗批評梁家傑的言論誤導。他指出,防賄條例有其他條文已適用於特首,加上第三條的原意,是任何人索取或接受利益需要得到上司批准,但特區行政長官是特區之首,沒有任何直屬上司,如果將特首納入第三條適用範圍,就會出現憲制問題。

他批評反對派刻意迴避修例帶來的憲制問題,又建議特區政府考慮尋求中央政府下放權力,成立獨立委員會作為行政長官的「上司」,「條例第三條的立法原意是:任何人索取利益要得上司批准,但行政長官是特區之首,沒有直屬上司。但『泛民』議員卻迴避修例可能帶來的憲制問題,特區政府可尋求中央政府下放權力。」

何秀蘭亂上綱屈建制拉布

其後,工黨議員何秀蘭又無限上綱聲言,特首是否違法及犯法屬香港內部事務,應由特區內部法律自行解決,「係咪佢雙白線爬頭,都要國務院先可以懲治?梁振英上任後從未兌現承諾,點解要咁樣走數?點解有本事走數?因為建制派幫手拉布(拖延落實)囉。」

會議期間,在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準備總結發言時,「社民連」議員梁國雄「長毛」突然要求點算法定人數,導致流會,令有關動議須留待下周復會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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