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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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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李柱銘顛倒是非混淆洩密與知情權


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港大校委會洩密風波引起社會輿論的反彈,反對派以為放料可以打擊個別校委,結果卻因為此舉違反了社會的法律界線和道德界線,因而弄巧成拙,輿論矛頭紛紛指向有預謀的洩密者以及顛倒是非為洩密行為背書的反對派。於是反對派政客紛紛走出來,企圖為洩密行為辯護,他們其中一個「理據」,就是指《文匯報》有關港大副校長事件的大量獨家報道,涉及一些不為人知的資料,為什麼《文匯報》的報道沒有受到譴責,但洩密者和播放有關錄音的傳媒卻被窮追猛打呢?

日前,李柱銘就在《壹週刊》撰文,指責「只許文匯放火,不許商台點燈」,內容是說「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匯報》率先洩露港大前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獲推薦出任港大副校長一職」,「當時教育局、教資會與校委會均沒有任何舉動,既沒有公開譴責,又沒有追究機密資料為何洩露。」繼而批評港大校委會與教育局在事件上存在雙重標準。李柱銘文章要說的其實是,為什麼《文匯報》可以披露一些不為人知的內情,但洩密者和播放有關錄音的傳媒卻被指責,是不合理云云。

看來,李柱銘要麼是分不清何謂知情權何謂洩密,要麼就是故意誤導大眾,意圖為卑劣行為辯護。所謂知情權,意思是公民都有權知道他們應該知道的事情。而傳媒的責任就是滿足市民的知情權,將一些關係到公眾利益和市民大眾福祉的事件,運用新聞專業的手法去挖掘並披露出來。縱觀《文匯報》有關港大副校長風波的報道,都是該報記者以高度的專業精神,運用新聞專業的手法,發現線索、挖掘新聞、抽絲剝繭、深入報道,讓社會大眾了解港大副校長風波的前因後果,以滿足讀者的知情權,也為社會提供了有高度參考價值的資訊,這些報道更是在事後證明全部屬實。當然,《文匯報》具體是如何挖掘到這些新聞的,這是該報的業務機密,絕不會對外洩露,這是傳媒的行規,也是傳媒的操守,更是確保新聞自由的原則。

至於洩密行為則是另當別論。首先,洩密者明顯不是記者,極可能是有份參與會議的人士。而且,洩密行為是為了達到某些人的政治目的,以此攻擊個別校委,在校委會內製造寒蟬效應。加上校委會有保密協議,所有校委都要簽署,但有人卻公然違反協議,非法錄音,行為不但卑鄙,更隨時觸犯法網。因此,洩密行為絕對不容於香港社會,因為它不僅使用了違法的手段,其出發點是源於卑劣的政治目的。請問洩密與知情權又怎可能相提並論?李柱銘連兩者都搞不清,就寫了一大篇文章以為可以打擊《文匯報》,結果只是自暴其醜。

傳媒運用新聞專業的手法,通過發掘並採寫新聞,滿足讀者知情權並在一定程度上發揮監察社會的作用,這是新聞界的天職,這與一些反對派用卑劣手段來竊取機密,為達私利而打擊他人,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顯然,現在放火的並不是《文匯報》,而是李柱銘之流的反對派,他們之所以四處煽風點火,就是為了混淆視聽,一方面不甘心推陳文敏上台的圖謀失敗;另一方面企圖製造有利反對派的區選選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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