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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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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證監會昨日就《建議修訂專業投資者制度的諮詢總結及就客戶協議規定作進一步諮詢》發表諮詢總結,經考慮所有回應者意見後,決定於客戶協議內加入一項新條款,該條款是有關中介人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時,中介人必須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而作出決定。

防中介不良手法銷售

就新條款而言,「金融產品」是指在《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假如受規管中介機構招攬銷售或建議的金融產品並非合理地適合於某投資者,新條款能夠讓投資者在此情況下根據客戶協議提出索償。有關修訂將會為投資者帶來更公平的交易條款,以及防止中介機構就向客戶提供的實際服務作出失實描述。證監會期望所有中介機構應即時開始對其客戶協議作出檢討及修訂。

證監會強調,設立18個月的過渡期,主要考慮到中介機構即使在作出最大努力後,仍然與現有客戶重新簽立協議方面遭遇實際困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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