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有人把香港基本法沒有按英國西敏寺的規矩辦事,認為是「一國兩制」的矛盾,是香港參照內地開會模式的結果。香港立法會是行政主導下的地方性立法機關,不是西敏寺式「議會至上」的議會,為何要以西敏寺議會為指導思想呢?香港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如以西敏寺議會的議事規則為圭臬,凡是香港基本法沒有規定的,統統按西敏寺辦事,即使有規定的,也要想辦法偷樑換柱,這是否就是香港基本法「走樣」、「變形」的根源呢?
香港反對派議員在本屆會期內要開展「不合作運動」是經過宣告的。激進反對派議員拉布玩膩之後,反對派議員又不斷要求點人數,造成流會。本屆會期不到3個月,已經有3次流會,可謂樂此不疲。
香港市民普遍不歡迎流會。為何選民選出來的代表,要故意浪費公帑、利用立法會的平台搗亂?很多選民不理解,議員們高薪厚祿,為何不「上班」?也有人埋怨香港基本法對法定人數的要求過於嚴苛,如像英國上議院只有3人法定人數,像下議院只有40人法定人數(遠低於十分之一),就不會流會了。
以西敏寺議事規則為圭臬不符基本法
有人把香港基本法沒有按英國西敏寺的規矩辦事,認為是「一國兩制」的矛盾,是香港參照內地開會模式的結果。香港立法會是行政主導下的地方性立法機關,不是西敏寺式「議會至上」的議會,為何要以西敏寺議會為指導思想呢?香港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如以西敏寺議會的議事規則為圭臬,凡是香港基本法沒有規定的,統統按西敏寺辦事;即使有規定的,也要想辦法偷樑換柱,這是否就是香港基本法「走樣」、「變形」的根源呢?
香港基本法第75條第1款規定,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這不是西敏寺的規矩,西敏寺議會的產生雖早,但世上沒有照抄的慣例。世界各國議會法定開會人數不一:有三分之二、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四分之一、十分之一,還有固定人數的,林林總總。二分之一法定人數並不罕見,中國、美國、阿聯酋等國都要求半數的議員出席會議,高於二分之一的也有,這並不是「一國兩制」的固有矛盾。
西敏寺雖定下最低法定人數標準,並不是說出席人數過半就算通過:上議院有2人贊成就通過,下議院有21人支持就完事。英國的財政預算案,得到下議院21名議員支持就通過嗎?英國上議院的改革方案,兩院都沒有獲得過半數通過,迄今上議院議員還是由委任產生。
拉布流會造成巨大浪費
拉布使立法會空轉,流會使立法會休眠,都造成立法會工作時間的損耗,浪費了公帑。每年因拉布和流會的浪費數以億計,還未計算總體社會損失。拉布和流會都是反對派議員向政府或建制派議員發動的政治鬥爭。拉布抵觸香港基本法,而流會卻不明顯抵觸。兩者的性質不完全相同,應對的方法也就不同。
香港立法會法定人數不足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一)香港法律上沒有要求立法會議員全職,有部分議員兼職,兼顧個人或家族生意或業務;兼任其他公職。有事不來開會;開會時,有事需要離場等。對出席或不出席會議的議員也沒有獎懲措施。
(二)立法會經常有拉布,非常瑣碎無聊,有的議員按捺不住,就會離場,或臨時離場,喝咖啡,通電話,看短訊,上上網,諸如此類。有的議員精神不佳,也會離場,但也不排除請了事假或病假的。
(三)反對派議員覺察到場內人數較少,或自己點算後不足,就會及時把握機會,要求立法會主席清點人數,雖有15分鐘的召集時間,但有部分議員就召集不回來。
(四)反對派議員要故意搗蛋,只留下一名議員要求點票後就會全部離場。這樣建制派議員要有85%的出席率,才能確保不「流會」。立法會議員所代表的社會利益並不相同,對需要通過的法案,不是所有建制派議員都感興趣,要確保高出席率並不容易。
解決流會並不難
然而,解決立法會的流會問題並不太難。主要有:
(一)議員年薪過百萬港幣,加上其他開支酬勞,在200萬港幣以上,應當全職工作,並減少兼任其他公職。下一屆參選議員應當簽署一份聲明,表示當選後可以全職工作,並在就任議員期間提高工作水平。繼續參選時,還應申報原來是否全職、考勤情況,讓選民們都知道,作出明智的選擇。
(二)議員出席立法會會議應當成為義務,議事規則應有適當的懲罰措施。香港基本法第79條第(2)項有「未得到立法會主席同意,連續3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喪失議員資格規定,但議事規則並沒有將出席立法會會議視為義務,並規定懲罰辦法,這是議事規則的問題,不是「一國兩制」的問題。
(三)對反對派議員提出點算人數的會議,建制派議員事先要做好功課,避免「流會」。反對派議員之所以當選,也有其代表的社會利益,如他們違背了選民的利益,就會影響下一屆當選的機會,全部反對派立法會議員不出席的情況並不多見,建制派在下一屆競選中要善於把握。
(四)議員講話、議事要達到一定的水平,讓在場議員和場外觀眾(和選民)覺得有可觀之處。提高立法會會議的水平,是立法會主席、議員、秘書處和媒體的共同責任。香港媒體應當製作有關的議事專輯,加以評論,社會上應建立一種要把有能力的人選上去、淘汰故意搗蛋、沒有水平的議員的風氣。
(五)對拉布和流會造成立法會工作時間的損失,立法會應當減少休會時間補救,減少乃至消除公帑的損失。
最後值得一提,立法會議員提出「點人數」的動議,是有議事規則依據的,該規則並不抵觸香港基本法。為防範濫用,議事規則還授予立法會主席暫停某些議事規則的權力。這是立法會主席熟悉的,比埋怨香港基本法的法定人數嚴苛更具有建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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