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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男子於2012年至2014年間,為沒有內地「支付寶」賬戶的香港顧客提供充值服務,讓客人可在「淘寶」購物,並承認案發期間,將港幣逾460萬元分63次從香港匯款至其內地人民幣戶口。男子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一項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罪成被罰款5,000元。惟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昨日頒下判詞裁定他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及罰款。
上訴人葉偉昌被控在2012年4月2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間,在沒有牌照下經營金錢服務。
案情指,葉的香港顧客會將需要充值的人民幣數額,以該日人民幣兌港幣的匯率來計算並支付,另以該金額計算的百分之二作為葉的服務費。葉收錢後,便用其「支付寶」戶口為客人付款,或替客人的「支付寶」戶口充值。
官:被告非提供匯款服務
葉上訴稱,業務不屬有關條例下的匯款服務,故認為毋須發牌,又稱「支付寶」是虛擬商品而非貨幣,故其充值服務只是商品交易業務。
高院原訟庭暫委法官潘兆童認為,葉的客人要求葉為購買的物品付款而非匯款。雖然答辯一方指葉收取的服務費,足以證明他提供匯款服務。惟潘官指,該服務費實質與客人購買的物品的價值掛u,故不會變成金錢服務,而葉的業務本質亦非提供匯款服務,故裁定他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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