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兩國沒有引渡協議,香港特區與美國則簽定了引渡協議,並於1998年生效。根據協議,香港可以應美國要求,拘留被要求引渡人士60天,期間美國需向本港律政司提出正式引渡要求。
不過,引渡需要經過繁複冗長程序,疑犯如不欲引渡返美受審,有權透過香港法院提出「反對引渡」申請,聆訊會安排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庭,由法官聽取當事人提出的反對引渡理據。香港警方有需要的話,可要求美方執法當局提供與涉嫌謀殺案相關資料和文件,以方便法官在審理引渡令申請時,有更多手頭資料可供參詳。
一般情況,如涉案疑犯採取不合作態度,打拉布戰,引渡聆訊有可能會被拖長,非一年半載亦無法將之移送回美。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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