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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3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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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齊光案判詞:「對租」單位合法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指於上世紀80年代「互換」北角城市花園單位,涉嫌欺騙政府租津,前年被裁定串謀詐騙56萬租津罪成,雙雙判囚8個月。兩人本月初「終極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兼可取回由原審至終審的訟費。

終審法院昨日頒下判詞解釋原因,指當年「對租」申索租津是法律上容許的,兩人沒必要多此一舉,非法地以互相持有對方物業的手段取得租津。法庭未能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證明兩人在案發時交叉持有物業。

特區終院昨日頒下判詞指,「對租( cross leasing)」不違法,惟若兩人協定假裝互租對方單位,從而隱藏他們的財務權益以取得租津,即「交相持有(cross holding)」,則違反公務員守則及干犯詐騙罪。

上訴庭誤認為有充分理由定罪

上訴庭前年11月裁定原審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錯誤裁決麥、曾兩人分別對自己所租用的單位擁有經濟權益。

惟上訴庭卻錯誤地認為法庭已有足夠證據,裁定兩人以信託形式代對方持有物業,有充分理由支持定罪。

特區終院指,既然「對租」合法,若兩人選擇非法途逕取得租津,是不合情理的,且兩人於1990年停止收取租金後,才安排律師訂立互換單位的信託協議,此證據可為他們保存物業出售得益的做法,提供合情合理及清白無訛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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