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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曾任電影導演的經民聯去屆大埔區區議員羅舜泉,於2008年至2013年間多次與4名助理「未支薪先簽名」,違反區議會秘書處申請營運津貼的實報實銷制度,騙款逾49萬元。羅去年4月被裁定4項欺詐罪成判監5個月,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羅不服定罪,早前到高院上訴圖推翻定罪,昨日被高院原訟庭法官潘敏琦駁回,亦拒絕羅申請保釋到終院上訴,須即時服刑。
法官在判詞中批評,羅聲稱收到支票即使未過數已等同收取薪金,是砌詞狡辯且擾亂視聽。區議員在申領發還助理薪金時,必須親自核實內容無誤,假如明知收據內容並不反映實際情況仍簽名稱無誤,等同行使虛假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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