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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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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換一」業主勝訴 獲退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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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何國泰司法覆核勝訴,可取回27.3萬元已繳稅款。

「辣招」執行3年首敗訴 官指與立法原意誤差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政府於3年前推出打擊炒樓的「雙倍印花稅」辣招,惟若換樓人士「先買後賣」,只要在購入新物業後半年內簽立買賣協議,出售其唯一物業,便可申請退回多繳稅款。有市民因為賣掉兩間細屋換一間大屋,「二換一」申請退稅卻遭拒絕不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稅務局決定。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詞,指稅局執行條例與政府立法原意有誤差,裁定業主勝訴,可取回已繳的27.3萬元印花稅兼訟費。「雙倍印花稅」辣招首遇法律挑戰即告敗陣,稅務局昨回應指正仔細研究判詞,在徵詢法律意見後將考慮下一步行動。

法律界料政府上訴到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高院的判決不表示退稅決定已落實,因事件不單關乎政府的稅收,其他市民也可引用同一法律原則要求退稅,政府可能需要改變針對樓宇買賣的辣招模式,修改徵稅條款。

鑑於輸掉官司影響重大,陸估計政府定會上訴到底,或要上訴至終審法院。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祈彥輝指,《印花稅條例》第二十九條,政府的立法原意不是限制人賣樓,而是買樓炒賣。他明白為何政府拒絕退稅給買多過一個物業的人,但如果業主是為供新物業而賣掉兩個物業,不明為何他不符合退稅資格。

法官指政府公佈訊息不同

法官又指政府向公眾發佈的訊息很不同,政策出台後財政司司長曾俊華網誌有段說話,法官認為給人印象是就算賣多過一層樓,只要是持有一個物業,都毋須繳付「雙倍印花稅」;但個多月後,立法會二讀印花稅草案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則表明,出售「原有而且唯一的住宅物業」才合資格退稅。

高院暫委法官祁彥輝又形容今次情況諷刺,稅局認為「二換一」人士不能獲退稅,但這並非政策原意。稅務局指只有於半年內出售「原有唯一」物業才可獲豁免,而原告卻擁有超過一個物業,故仍須支付雙倍印花稅。

申請人為何國泰,答辯人為稅務局印花稅署署長。案件源於何原本擁有青衣翠怡花園兩個物業,「添丁」後於2013年6月,以730萬元購入馬灣珀麗灣一個單位,支付逾27.3萬元雙倍印花稅,及於3個月內將原有兩個青衣翠怡花園細單位出售,惟稅務局拒絕退回多繳稅款。

何認為政府向換樓人士退稅的原意,是支持有換屋需要的市民,加上他「二換一」,正正符合政府增加房屋供應的目的。

法官指出,根據《印花稅條例》第二十九DF條的演繹,條例目的旨在提供機制,讓「樓換樓」的自住人士只要於半年限期內將舊樓售出,最後只餘下一個自住物業,便可獲退回稅款。

他續說,稅局執行條例時,與政府立法原意出現誤差,原告應獲退稅。

有地產代理業人士指出:「小市民依法得直,改變了政府一些比較不合民情的做法,但這個不是主要的潮流,用兩個物業去換一個大物業,如為了避稅,能避的稅款不多,相信真的有換樓需要,想住大一些的人才會這樣做。」

李慧�k:認同判決 直言稅局太死板

當年審議有關印花稅草案的委員會主席李慧�k認同法院判決,直言稅局太死板。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亦認同判決,預料會有類似案例陸續入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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