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離婚婦人與兩名子女成功申請公屋,惟上樓後房委會懷疑其女虛報入息,過去6個月的平均月入為18,600元,高出3人家庭的申請公屋入息上限300多元,茈O本月底遷出居所,婦人向上訴審裁處上訴失敗後,昨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若以12個月為單位計算,女兒月均收入只是1.7萬元,沒有超標,要求法庭頒令房委會硬性計算沒有固定底薪人士的6個月平均月薪,是違反《基本法》,遷出令應予撤銷,並禁止房委會在司法覆核有結果前逼她們離開居所。
申請人李月嬌,兩名答辯人房屋委員會及上訴審裁處。入稟狀指,申請人2005年從內地嫁來香港,3年後離婚,翌年她與1子1女申請公屋,聲稱於錶行任職售貨員的女兒為家中唯一收入來源。申請人女兒於2014年手持上一年度的報稅表,填寫家庭月入為1.4萬多元,最終獲批上樓入住彩雲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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