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日前有消息指,內地為支持實體經濟,將出台文件允許商業銀行在不良資產處置領域實施債轉股。對此,中投證券認為,目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情況並不寬裕,實際能承接的債轉股總規模有限。
中投指出,站在銀行角度分析,破產清算與債轉股兩種方式具有不同後果。
從銀行監管角度看,現有不良貸款需佔用150%的不良撥備,同時佔用100%的資本。若企業破產清算,一方面要核銷債權金額100%的撥備,另方面可釋放出多佔用的50%撥備,同時釋放出佔用的100%資本。
若實施債轉股,則銀行首先可轉回被佔用的150%撥備金額,但需要對轉換後的股權計提400%(2年後提高至1250%)的資本佔用。
從銀行利潤表看,如果破產清算,雖然當年核銷的不良債權通常會影響當年會計淨利潤(因為核銷的是撥備,而撥備是歷史年度計提),但從商業實質上看,相當於銀行當年確認了該筆利益的損失。
如果債轉股,則把不確定性延後,如果企業重組、扭虧成功,銀行持有的企業股權甚至有盈利的可能。
恐拖延去產能不利調結構
報告認為,若債轉股推行規模太大,反而拖延去產能進度,不利於調結構目標的實現;但若債轉股適量、精準推行,則可成為促進結構調整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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