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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威濤終極上訴失敗,須向其他股東分出壽司分店利潤。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連鎖壽司店板前壽司創辦人之一鄭威濤,與主要股東、味千(中國)控股執行董事潘嘉聞的股權糾紛案,鄭於2013年及去年先後被原訟庭及上訴庭裁定他開設板前新店及另開板長屬於違反董事職責。他日前上訴至終審法院,5名法官昨以三比二多數駁回其「終極上訴」,維持上訴庭命令,即鄭須向其他股東分出板前及板長利潤,以2010年首間板前店結業為限。
特區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施覺民的多數裁決指,鄭作為駿濤的唯一董事,對公司負有受信責任。鄭開設其他餐廳,除與駿濤構成競爭外,亦可能奪去駿濤的生意,加上他從沒知會駿濤其他股東,及得到他們直接批准或同意授權便開設新餐廳,故裁定鄭違反受信責任及「衝突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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