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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沛然。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大律師公會憲法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主席羅沛然昨日指出,香港基本法賦予香港及香港法院的獨立司法權,故香港的司法程序除了要執行法律懲罰違法者,也要同時對控辯雙方以至公眾秉行和彰顯公義。他舉衝擊立法會案3被告最初被輕判社服令,最後經過覆核刑期改為入獄一案為例,說明司法系統的糾錯機制有效運作。
羅沛然昨日在研討會上引用一宗刑事案件判決,解釋香港的司法公義如何得以彰顯:鄭楊、戴志誠、張智邦及石家輝4名示威者,在違法「佔領」期間因誤信網上傳聞指立法會即將通過所謂「網絡23條」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衝擊立法會大樓。他們原承認非法集結及刑事毀壞兩罪,各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後來裁判官應控方要求覆核刑期,最終肯定他們其中3人的行為屬「暴亂性質」,將其中3人改判入獄三個半月。
指程序對各方秉行和彰顯公義
他指出,有關的刑事法律程序的運作需要時間,但其效力明確,也可從此案件看到另一個對量刑的糾錯機制運作。香港的獨立司法程序既依照法律運行及執行法律懲罰違法者,也要同時對控辯雙方以至公眾秉行和彰顯公義,因為這是香港基本法賦予香港及香港法院的獨立司法權。
羅沛然最後稱,香港法律界要維護司法的權威,因這既是對法院的尊重和信任,也是對香港的法治、香港賴以在「一國兩制」原則下持續既有的生活方式,及在國際間維持高度適合營商環境聲譽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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