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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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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陳文敏「變臉」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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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

針對有人大肆鼓吹、煽動他人以行動「香港建國」,各反對派中人均聲稱根據現行法例「講吓無罪」,因為香港有「言論自由」,包括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早前接受電台訪問時就如是說。不過,本報記者發現,陳文敏在去年接受「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訪問時,就清楚指出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的條文「嚴苛」,「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又或者「發表煽動文字」,已符合入罪條件。想不到陳文敏這麼快就打倒「去年的我」。

曾稱煽動分裂可定罪

陳文敏早前接受電台訪問,稱現行法例難以處理「港獨」主張,除非有關人等有行動去實踐「港獨」,如武力奪權等。他又聲稱,香港有言論自由,不能單以講「港獨」去定罪。

不過,根據陳文敏去年接受「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的訪問,在記者問他香港是否有需要就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時,陳文敏當時稱,二十三條立法「並無需要」,因為現行法律已對保障國家安全、免於分裂等提供保障。

他在訪問中提到,香港的現行法例中,《刑事罪行條例》規管了煽動罪,並謂︰「其第十(一)條很『嚴苛』,包括規管『(甲)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乙)發表煽動文字』,即『以言入罪』;『(丙)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及『(丁)輸入煽動刊物』等。換句話說,即是由發表意見、寫書、出版到賣書,已經可以犯法。」

反口指「言獨者無罪」

他又說到,第九(一)條訂明「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已屬煽動意圖,已經犯法,又稱「條例委實太闊」,「再如叛逆罪,有煽惑叛變及離叛罪,若呼籲解放軍不服從中央,呼籲警察或飛行服務隊等不服從香港政府,已屬違法。」

有關言論反映陳文敏對煽動「港獨」言論違法一事,不單心知肚明,而且十分「熟書」。到今日他和一眾反對派卻說香港有「言論自由」,不可就此定罪,突然推翻自己,或許正如陳文敏在去年的訪問中所說︰「國家安全討論可以很情緒化。」 ■記者 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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