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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知法犯法,竟稱「港獨」言行難以定罪。
建制派斥混淆視聽 「人權論」不能掩飾違法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鄭治祖)雖然不少法律界權威人士指出,煽動「港獨」的言論及行為違法,可能涉及刑責,但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昨日在接受電台訪問時試圖轉移視線稱,「連」當年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草案也不視鼓吹「港獨」是「違法」,又稱現行條例定義不清晰、「很舊」,倘以現有條例去起訴會受到人權法的「挑戰」。曾參與二十三條審議的現任及前任立法會議員在接受本報訪問時均指,現行法例有關煽動罪行的涵蓋範圍,其實較二十三條還要闊,即「有意圖」而非必要有實際行動才構成違法,戴耀廷此說是意圖混淆視聽,他們又強調鼓吹「港獨」違法,反對派不應以「人權論」作為掩飾。
反對派為替鼓吹「港獨」者開脫,不斷聲言只有「行動」才符合現行法例中「煽動罪」的動議。戴耀廷昨日在接受香港電台節目訪問時則稱,目前社會上煽動「港獨」的言行「仍然是香港法律容許的範圍」,又稱《刑事罪行條例》的第九條和第十條,雖然針對的是「叛逆行為」,但「叛逆」是「很不清晰的字眼」,又謂有關條例「很舊」,以「現時的法律標準」,尤其是有保障結社自由的人權法下,「擔心」如果以這兩條條例去起訴,會被人權法「挑戰」,最終令條例「俾人打冧埋」。
當年,反對派為反對二十三條立法,不得不通過承認現行法例有關的規定比二十三條更嚴謹,從而認為「無必要立二十三條來規管」,戴耀廷昨日卻「打變幻球」,稱當年二十三條有就叛逆行為作全面、重新的草擬,而以二十三條的標準去看,鼓吹「港獨」等行為都「不會違反法律」。
葉國謙:港現行法例較廿三條嚴謹
當年擔任二十三條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葉國謙表示,二十三條的確認為只談論「港獨」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有實際行動,危害到國家完整及安全,就可能違反法例。不過,二十三條立法最終在反對派的反對下擱置,而因此繼續沿用的現行法例,其實較二十三條更為嚴謹,就是要禁止煽動暴力或促使地區獨立的法例。
葉太:挑起仇恨影響他人即違法
當年負責主理二十三條立法工作、時任保安局局長的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指出,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已有「煽動意圖」的罪名,列明凡是有行動煽動他人犯罪,挑起對政府的仇恨或不同社群的仇恨,且有具體行動計劃、影響他人,就已屬違反法例,可以被檢控。至於能否入罪,就要看事實的全部,才能作出決定。
譚耀宗:所有人不可任意播「獨」
曾參與審議二十三條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譚耀宗指出,特區政府當年制訂二十三條時,曾談及需要有實際行動才算干犯法例,但所有人都不可任意鼓吹「港獨」思想。目前,香港法例已清楚列明不可煽動暴亂,而香港基本法也列明不可分裂國家。激進「本土派」鼓吹「港獨」,已經構成煽動行為,當然已經違法。
劉漢銓:「言論自由」抗辯不成立
當年任立法會議員的全國政協常委劉漢銓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及第十條已提到引起離叛等罪行。1952年,有報章就曾因批評港英政府,最終被告入獄,故「港獨」分子目前的激進行為,已經明顯犯法。目前,「激進本土派」提出「港觸」言論,以及透過武力推翻中央政府管治等,完全觸犯了叛國及顛覆國家的相關法例,反對派高舉所謂「人權論」、「言論自由」等作為抗辯的理由,是完全說不過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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