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首爾一間炸雞店,涉嫌抄襲法國名牌路易威登(LV)的品牌名稱及商標圖案,早前遭LV提告,法院裁定該店抄襲商標罪成,要求該店更改名稱,但新名字亦有抄襲成分,該店昨日被罰1,450萬韓圜(約10萬港元)。
餐巾外賣盒抄到足
涉事餐廳老闆姓金,他的炸雞店為「Louis Vuitton Dak」,前半部與LV品牌名稱完全相同,餐巾及外賣紙盒印製的商標圖案亦十足LV。在韓文中,「tongdak」的意思是指「全隻雞」,故他起名的原意或只是出於「食字」,不料惹來官非。
LV去年9月入稟首爾地方法院,表示公司名稱被炸雞店所用,有損品牌形象,地院翌月宣判炸雞店不得再以LV為名,否則每天罰款50萬韓圜(約3,430港元)。被告後來將店名改成「chaLouisvui tondak」,並使用29日,但新名讀音及串法仍與LV雷同,LV因此再次提告,法院裁定被告違反判決。 ■法新社/《韓國先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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