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行條例》
第九條:煽動意圖是指意圖激起對中央政府的離叛
第十條:任何人發表煽動文字(即具煽動意圖的文字),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社團條例》
第五條:任何本地社團均須於其成立後一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
第五A條: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拒絕註冊該社團或拒絕予其豁免註冊,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如該社團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在諮詢保安局局長後,可拒絕任何社團註冊或拒絕予其豁免註冊
第五C條:凡任何社團沒有註冊,每名幹事或每名自稱或聲稱是幹事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10,000元,再犯可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就首次定罪起每日罰款300元
整理:記者 陳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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