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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委會報告六建議

2016-07-07

■改善服務經營權模式下的架構安排,清楚界定相關各方的角色與責任、制訂量度表現的客觀標準及介入和替代方法等事宜。

■改善港鐵的企業管治,確保對涉及公眾利益或需由公帑撥款進行工程項目之重要事宜,可適時、全面及如實向政府匯報。

■加強與立法會及公眾溝通,讓立法會議員及公眾知悉鐵路建造工程的最新情況及進度。

■政府向港鐵索取資料時遇到困難,應在政府工程合約強調簽署各方應有合作和互信的精神。

■政府人員缺乏推展鐵路項目的實際經驗,應招聘專業人員或專家,及在政府內培訓專業人員協助。

■勞工短缺是導致工程延誤原因之一,應確保在日後鐵路項目推展期間,人手供應保持穩定。

資料來源:專責委員會報告

製表:馮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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