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民政事務總署一名女高級行政主任(SEO),於2014年12月10日傍晚駕駛私家車返家,途經廣播道近竹園道交界時,疑「衝燈」撞向一名騎電單車的「麥麥送」外賣員,令對方左股骨骨折留院兩周,且導致長短腳。女高級行政主任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罪成,昨日被判入獄18個月,吊銷駕駛執照兩年。
女被告是40歲的民政事務總署高級行政主任林詠詩。案發2014年12月10日傍晚6時45分,43歲事主周天賜在廣播道送畢外賣後,駕電單車返回九龍城麥當勞餐廳,駛到竹園道交界時,事主待交通燈轉為綠色,駕車從竹園道北行駛過南行車線時,被告所駕的寶馬房車撞向他左邊。
被告車輛撞倒事主後,再撞向中央行人過路處才停下,一支交通燈柱、鐵欄及安全島標柱損毀,事主的電單車亦被撞離20.6米遠,當時有兩名途人目擊事件。事主即被送院救治,證實左股骨骨折,留院兩周至同月23日,獲病假至去年1月7日。事主的面部及嘴唇亦有擦傷。
控方指,事主擁有駕駛執照廿年,亦有廿年的駕駛經驗,案中被告為公務員,在民政事務總署任高級行政主任,於黃大仙民政事務處工作。事發地點在廣播道近竹園道交界處,該段路的訂明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意外發生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
反指事主「衝燈」 官批被告卸責
法官昨日判刑時指,案發時交通燈已轉為紅色至少兩秒,其他車輛亦已停定,然而被告繼續以時速60公里衝燈,此是加刑因素,更甚的是被告事後向警方稱是事主衝燈,企圖推卸責任到對方身上。
法官稱,即使被告呈上多封求情信說明她樂於助人、參與慈善工作,但考慮被告危險駕駛,令事主要長期休養,留下長短腳的後遺症,判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