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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糾紛化解機制試點啟動

2016-07-15

香港文匯報訊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昨天聯合發佈通知,決定在全國部分地區聯合開展建立健全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試點工作,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證券、期貨、基金等資本市場風險投資業務產生的合同和侵權責任糾紛,均屬試點範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試點調解組織的非訴訟調解、先行賠付等,均可與司法訴訟對接。通知指出,試點工作目標為建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堅持依法公正原則,充分尊重投資者的程序選擇權,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試點工作內容包括建立最高人民法院、證監會共同確定的試點調解組織制度。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行業組織等發起設立、實際管理的調解組織,可以成為試點調解組織。證監會負責試點調解組織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並商最高人民法院後公佈。

設特邀調解組織

同時建立證券期貨糾紛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試點地區法院應當將公佈的試點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納入名冊,做好動態更新和維護,並向證券期貨糾紛當事人提供完整、準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供當事人自願選擇。按通知規定,試點調解組織受理中小投資者的糾紛調解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此外,經試點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經調解員和調解組織簽字蓋章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經法院確認有效且具有明確給付主體和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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