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東森新聞及中央社報道,火燒車司機蘇明成遺體遭解剖確認酒駕後,7月30日又有導遊向媒體爆料指出,蘇明成2014年出團到花蓮時曾企圖性侵女導遊,花蓮高分院6月判他5年徒刑、賠償90萬元新台幣。懷疑蘇明成為此心情不好,帶蚞伄C和全團乘客一起陪葬。
根據花蓮高分院判決,蘇明成(本名為蘇忠華)2014年10月間載陸客團到花蓮,晚間下榻某汽車商務旅館,女導遊到他房間討論明天的行程,準備離去時被他強拉並壓制在地,他脫掉對方衣褲後以手指性侵,女導遊經掙扎後逃離。及後女導遊到高醫附設中和醫院驗傷並報警。蘇明成一審被判刑5年,他不服上訴,花蓮高分院今年6月駁回上訴,維持前審判決。
檢方拒公開揭露
對於此報道,公路總局表示,現行法規並無規定司機不能有前科,未來會檢討。觀光局也說,目前沒有限制導遊必須要沒有前科,至於各家旅行社在挑選遊覽車業者時,只要選擇合法業者就沒有違法問題,也無法針對司機個人背景調查。
另據新華社報道,記者登錄台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網站查詢刑事類判決書發現,該院今年6月24日發佈的性侵上訴字第33號判決書顯示,確實有與車禍遇難司機同名同姓的疑犯被二審判處5年徒刑。記者隨即電話採訪負責車禍調查進展發佈的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王以文表示,因為這是犯罪記錄,在台灣屬於個人資料保護的範圍,而且這個犯罪涉及性侵,沒辦法公開揭露。對於記者提及的判決書,王以文表示沒有辦法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