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將於9月4日舉行,選舉事務處今屆共收到154份提名表格,當中有5份提名被選舉主任裁定無效,兩份提名表格內各有一人的提名被裁定無效。坊間的討論焦點,在於選舉主任如何行使法定權力,對相關提名的有效性作出裁定。到底候選人提交的擁護香港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是否只是手續上的提交,抑或選舉主任必須進行實質審查,以體現真正的立法意圖?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十(10)條,選舉主任有權要求候選人,提供他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藉此令他信納該候選人的提名是有效的。倘若選舉主任懷疑某候選人的提名有效性時,選舉主任絕對有法律上的責任作出查究,並據此作出最後決定。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日前亦提出類似的言論,指根據法例,選舉主任有權力及法律責任,對候選人是否符合有效提名的要求作出決定,而這個是否符合有效提名的要求,並不是「簽個名」了事。
倘若對提名的有效性是一項實質性的審查,選舉主任必須提出正反各方的證據,反覆思量後,才判斷候選人作出的聲明是否真誠,藉此體現選舉程序包括提名階段的公平及合法性。同樣地,如果有清晰證據顯示某位候選人,並非真誠作出聲明的內容,即擁護香港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但選舉主任卻視而不見,接納有關聲明,那選舉主任不單沒有履行法定責任,更對本港選舉是否公平及合法,帶來懸念。
某位具資深法律背景的人士,推論只要修改香港基本法第一條,「港獨」便可以提。對此言論,筆者感到極度遺憾。該法律人士無視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4)條的存在,即香港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該法律人士更混淆視聽,無視法律上一些根本原則不能改變的這一個概念。
例如「法治」一詞,可以具有多個不同的涵義和推論,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要素,不能改變。同樣地,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個基本原則及事實,同樣不能改變。
香港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以規定特區實行的制度,及保障國家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即「一國兩制」、 「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實施。香港基本法的框架,是以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來設計,亦是香港基本法及香港特區存在的「基本前提」,任何修改只能在「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個基本前提下進行。
提出「港獨」,就是改變這個基本前提,實質就是從根本上否定香港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並非只是改變香港基本法某一條文那麼簡單。任何人不應再混淆視聽,以討論修改法例之名,推動或縱容「港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