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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鋒無悔意 闖政總應即監

2016-09-16
■黃之鋒在社交網站貼文指,已收到律政司陳詞大綱。■黃之鋒在社交網站貼文指,已收到律政司陳詞大綱。

律政司申覆核 「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前「學民思潮」召集人、現「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前學聯秘書長、現候任立法會議員羅冠聰,以及另一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因在前年9月發起所謂「重奪公民廣場」行動,揭開歷時79天的違法「佔領」序幕。3人上月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成,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其後,律政司申請覆核判刑,指3人沒有真情悔意,「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案件將於下周三(21日)處理。

被告黃之鋒(19歲)在案中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23歲)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周永康(25歲)則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其中,黃及羅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及120小時,周因需赴英國升學,判3星期監禁,緩刑1年。

黃之鋒昨日在其facebook貼文稱,他昨日在律師樓收到一份「控方覆核判刑的陳詞大綱」。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梁卓然在其中清晰表明:「本案罪行性質嚴重,加上有多項加重刑責的因素,以及各被告沒有真情悔意,故此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原則上犯錯及明顯不足,案中各被告亦無特殊情況可以緩刑,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3人,2014年9月26日在政府總部外發起罷課集會。當時,多名集會者衝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俗稱「公民廣場」),揭開歷時79天的違法「佔領」序幕,黃等3人因當日衝擊而分別被起訴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及參與非法集會等罪名,但3人最後獲輕判。

市民憂輕判令激進派更猖狂

不少市民擔心輕判可能令包括「港獨」分子在內的激進派更肆無忌憚地違法。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早前曾去信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希望覆核是次判決量刑。律政司其後回應指,會研究裁判官判刑理據和主控官報告,決定是否需要跟進,其後終決定申請覆核判刑。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二百二十一章)第八十一A(1)條,「律政司司長經上訴法庭許可,可就上訴法庭以外任何法庭所判處的刑罰(法律所固定的刑罰除外),基於該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的理由,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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