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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酒噴智障童臉 教師上訴駁回即囚

2016-09-16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元朗特殊學校保良局羅氏信託學校前女教師梁佩琪,涉嫌於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在學校課室內向7名一年級智障學童的臉部及頭部直噴消毒火酒,今年1月經審訊被裁定11項故意襲擊導致兒童受傷害罪名成立,判囚10個月。梁不服定罪,早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昨日駁回其上訴,命令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的她即時入獄,繼續服刑。

48歲上訴人梁佩琪,今年1月被裁定罪成判囚,至3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現餘下約4個月刑期。

高院法官在判詞指出,上訴人一方提出控罪詳情遺漏「不必要的」損害,而「不必要的」損害是構成控罪元素。

不過,法官認為,控方指控上訴人噴火酒導致學生健康受損,而故意襲擊導致的健康損害肯定是「不必要的」,所以「不必要的」四個字根本不重要,核心問題並非在於健康損害是「必要」或「不必要」,而是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故意襲擊,即使沒有「不必要的」這幾個字,控罪仍然有效,因此不接納這上訴理由。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犯錯,定罪穩妥,所以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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