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十六條(誓言的格式)
本條例所提述的以下誓言(包括立法會誓言),須分別按附表二所列的格式作出。
《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二第IV部(立法會誓言)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廿一條(不遵從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條
除為了令本條規則得以遵從者外,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凡舉行換屆選舉後,以前已作該等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的議員,在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之前,亦須遵照本條規則再次宣誓。
整理:陳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