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踢爆反對派庇邪八歪理

2016-11-07

學術法律政界專家逐點澄清 論證釋法息風波

「青症雙邪」游蕙禎和梁頌恆引發的宣誓風波,最後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出擊,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權威解釋。人大釋法,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更獲香港社會各界支持,但反對派中人有的「死攬」游梁二人,有的更「逢中必反」,連日提出多番謬論,包括「人大不應干預香港內務」、「人大不應主動釋法」、「釋法向法院施壓」等,更有身為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向正在處理游梁二人官司的法官「教路」,聲言「不是必須跟從釋法結果」。

本報將反對派謬論歸納為八大點,邀請學術界、法律界及政界代表逐點反駁。他們強調,是次風波已超出香港內部層面,事關國家安全、領土完整,人大有必要及時出手,通過釋法擺平風波。 ■記者 陳庭佳

疑問一:立會現「獨誓」還算香港內務?

歪論 立法會議員宣誓屬於香港立法會內部事務,特區政府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都不應「干預」,而「民間人權陣線」昨日也是以此為主題發起遊行。

正解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全國政協委員劉兆佳認為,這正反映反對派抱茩哄u兩制」、輕「一國」,甚至是反對「一國」的錯誤理解。他指出,香港是國家一部分,立法會是香港權力機構之一,現在立法會內出現挑戰國家主權、鼓吹領土分裂的事情,「怎可能只是香港內部事情?尤其是他們違反基本法及『一國兩制』。」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新社聯理事長陳勇指出,連反對派也知道是次釋法是遏止「港獨」,而游梁二人及其友好也與「台獨」、「藏獨」分子勾結,故事件已超出香港內部事務層面,去到保障國家安全、維護民族尊嚴的層面,「如果反對派、特別是一些大律師不了解,就反映他們的專業程度成疑;如果是了解、卻故意這樣說,反映他們是在混淆視聽。」

疑問二:事涉國安人大無權主動釋法?

歪論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提到,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如需要解釋香港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而該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時,應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反對派抓茬o點,揚言「人大不應也無權主動釋法」。

正解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中華司法研究會理事、大律師馬恩國指出,人大主動釋法已有先例,如在2004年解釋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確定香港政改要走「五步曲」。

劉兆佳表示,第一百五十八條也指香港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法院對香港基本法部分條款的解釋權也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賦予的,範圍也只限於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但人大的解釋無任何限制。他強調,中央政府對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實施負上最終責任,若香港出現重大、緊急的爭議事項,會引致嚴重政治後果,特別是與國家主權及安全有關時,人大有權釋法,以維護國家安全。

疑問三:釋法釐清疑問是向法院施壓?

歪論 游梁二人有案在身,反對派質疑釋法是向法院施壓,是要求法院「判死」兩人。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聲言,特首梁振英作為案件原告,卻在審訊前表明不排除人大釋法,是「破壞司法獨立」,又謂「燿黈野h人大釋法,要法院蟆筍均v云云。

正解 劉兆佳指出,人大以快速的方法結束政治風波,也為法院提供了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詳細、權威性解釋,並非參與審判,「可以說是幫了香港法院忙。」

陳勇則質疑反對派,按照他們的邏輯,如果法院已作出有利游梁二人的判決,而人大在判決後釋法,反對派也可以此為理由,聲稱「人大推翻香港法院判決」,「他們總會找理由去反對人大釋法。」他慨嘆,宣誓風波令立法會不能正常開會,也令行政、立法對簿公堂,香港近乎癱瘓,「這次危機非常大,比以往都大,所以很多人都覺得中央要迅速處理,否則後果會很嚴重。」

疑問四:人大主動釋法與選特首有關?

歪論 無論是反對派抑或是游梁兩個主角,都聲言釋法與梁振英連任有關,中央出手是「挺梁」舉措。

正解 「這正正反映『泛民』喜歡政治凌駕法律。」劉兆佳強調,是次釋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並非由特區政府提請,「關梁振英什麼事?」他指是次釋法是保障國家安全,及平息海內外華人的憤怒,以防事件繼續發酵,令香港蒙受更大政治損失,層面已超出特首選舉,「有沒有特首選舉,人大也要這樣做,也無須將釋法推論到特首選舉那麼遠。」

陳勇批評這是反對派的陰謀論,抹黑梁振英及現屆特區政府,製造內部矛盾,又質疑如果反對派要「倒梁」,希望選委會成員不投票給梁振英,「那麼他們應該更希望人大在選委會選舉後才釋法,這樣對他們才更有利。」他強調是次釋法無關梁振英是否連任或任何人是否競選特首。

疑問五:「雙邪」案判決前釋法不恰當?

歪論 游梁二人的官司尚未有判決,有反對派中人質疑,人大在判決前釋法「不恰當」。如「禍港四人幫」之一、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聲稱,人大拿走「本地法院審判權」。

正解 馬恩國表示,終審法院第一次審理「吳嘉玲案」時,沒有提請人大釋法,最後人大釋法後要重審,引起極大爭議,「以此為鑑,最好就是法院未有判決、對有關條文仍有疑惑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一錘定音的解釋,就不會那麼大的震盪。」

劉兆佳則指,人大釋法除了沒有範圍限制,也沒有時間限制,隨時都可以釋法,而人大在案件判決前釋法,更可避免「釋法推翻法院判決」的負面觀感。

疑問六:特區法院無須跟從釋法判決?

歪論 身為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聲言,法院不是必須跟從釋法結果。

正解 馬恩國指出,無論是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還是終審法院判詞,都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有解釋權;香港法院的釋法權也是由人大賦予,而終院在重審「吳嘉玲案」時,也指終院本身無權質疑人大釋法的權力,承認受人大釋法內容約束,「郭榮鏗對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有完全錯誤的看法,也違背了『吳嘉玲案』的第二次判決。」

疑問七:釋法無須細緻詳細詮釋條文?

歪論 連日有消息指,釋法內容會列明如何宣誓、多種宣誓情況、宣誓無效結果及由何人決定宣誓是否有效。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聲言,釋法不應訂立法律細節,否則就等於提交並通過本地法律草案,「不應由國家層次的機關做這些小事情。」

正解 馬恩國認為,釋法細緻是應該的,因為釋法是向香港法院的一種詮釋,故此需要寫得詳細一些,「顧名思義是解釋,就要有上文下理,每個步驟也要詳細闡述,不是教條式或大字報式的方法。」在1999年的「吳嘉玲案」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寫得過於簡單,終審法院在2001年審理「莊豐源案」時,曾認為解釋沒有約束性、不適用,「因為只提到『單非』,沒有提到『雙非』,人大經一事、長一智,知道終審法院的看法後,以後都把解釋寫得清清楚楚。」

疑問八:釋法無追溯力 游梁可重誓?

歪論 「佔中三丑」之一、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聲稱,釋法並無追溯力,不會影響已經作出的行為,故就算釋法將就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提出規範,早前的行為不應有法律效果,「梁頌恆同游蕙禎應該可以重新宣誓。」

正解 馬恩國表示,游梁二人的行為已導致官司出現,而官司尚未有判決,法院作出考慮時,需要考慮當前的法例,如果人大在判決前釋法,法院就要考慮釋法內容,「不是追溯力的問題,是釋法內容很有可能在明日(11月7日)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如果法院按照釋法內容作判決,游梁二人很大機會不能重新宣誓。」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