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德江委員長昨日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次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作出的解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各方面必須一體遵守和執行。新華社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全票通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明確香港特區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真誠、莊重地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否則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公職資格,不獲重新安排宣誓。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在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會議完成各項表決事項後發表講話表示,是次釋法充分表明了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堅定決心和反對「港獨」的堅定立場(見另稿)。 (釋法及說明全文刊A11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十三次委員長會議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作的關於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建議表決稿情況的匯報。委員長會議決定,將有關草案交付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閉幕會表決。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其後經表決後,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宣讀誓詞須真誠莊重準確完整
張德江在會議完成各項表�豕げ筍廘o表講話。有關解釋的文本,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的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其後公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稍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就釋法問題回應了傳媒的提問。
「解釋」指,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有四重含義: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在「說明」中,針對不符合宣誓的形式或實質要求作出了相對清楚的界定,就是「宣誓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有關宣誓即無效。不過,「至於不是出於宣誓人的故意而出現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可允許宣誓人進行再次宣誓。」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違誓言發假誓將承擔法律責任
「解釋」強調,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說明」形容,「宣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行為,宣誓人必須真正贊同、真誠信奉誓言要求,並決心遵守誓言,同時也公開表明如果違反誓言,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題中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