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立法會議員姚松炎及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居民日前舉行記者會,質疑政府於4年前改變補地價方式,收取高昂的補地價金額,以致重建合作社計劃無法開展。政府發言人昨日表示,有關說法並非建基於客觀事實,對政府的批評欠公允,又指姚松炎的說法是無中生有,強調補地價方式從沒有改變。
政府發言人指出,公務員建屋合作社計劃由政府以土地十足市值的三分之一優惠價批出土地,並提供貸款,讓合資格公務員透過成立合作社興建樓宇。有關土地及樓宇的法定業權由合作社持有,當時政府批地予合作社建屋時,合作社社員只繳交三分一地價。
其後,港府於1987年制定了《交回及重批辦法指引》,列明合作社社員解散合作社後,個別合作社社員可透過轉讓契據取得其物業及土地的業權,但有關物業必須受轉讓限制約束。《指引》及政府當時與合作社簽訂的租契修訂書說明,合作社社員須補回尚欠的三分之二土地補價,以撤銷轉讓限制。
兩份文件亦清楚列明,地政總署必須以「現有用途價值」或「重建價值」(以較高者為準),作為評估合作社單位業主為撤銷轉讓限制而繳付土地補價的基礎。
同時,《指引》說明重建需再次補地價(第二層土地補價),以用盡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所准許的最高發展參數。若個別人士希望重建合作社樓宇,有關繳付第二層土地補價的規定,與當局就其他一般重建用地所訂無異。
政府重申一直按指引計算
發言人指出,地政總署一直以來按上述計算方式,補地價方式從來沒有改變,又批評姚松炎指政府「4年前改變補地價方式」是無中生有,與事實不符。至於補地價的實際金額,則會因應物業市場和樓宇狀況而有不同,部分合作社單位業主或對補地價政策產生誤解。
發言人續說,合作社樓宇業主曾多次提出減免地價的訴求,由於為撤銷合作社樓宇轉讓限制須繳付的土地補價是業主對政府的欠款,故無足夠理據減免地價。而第二層土地補價,與一般其他地盤的重建發展情況無異,同樣沒充分理據支持減免,而有關要求亦偏離一貫的政府政策和做法。
發言人補充,至今逾1,400個合作社樓宇單位已為撤銷轉讓限制而繳付土地補價、11個合作社重建項目已完成,另有兩個合作社地盤正進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