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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大律師公會就人大釋法所作聲明的四點質疑

2016-11-11

付中一 深圳大學憲法學行政法學博士研究生

作為對香港法治感興趣的內地法學博士生,筆者對香港大律師公會這樣一個本港法律界權威組織的專業地位素懷敬仰之情。然而,近日讀到大律師公會就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的聲明,產生不少疑惑,特針對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提出四點質疑,以求教於同行。

政治情緒代替專業判斷

第一,大律師公會聲明稱「在現階段倉促為第104條作出釋法,並無必要,且弊多於利」。

這一表態是對遏制「港獨」負責任態度嗎?是對香港法治及社會健康發展與穩定的珍惜之舉嗎?筆者以為恐怕不是。

「港獨」分子踐踏香港法治、突破「一國兩制」原則底線、蓄意顛覆國家統一,危害有目共睹。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明確了中央反對「港獨」的決心與態度,在法治上為遏制「港獨」提供了及時、必要和有效的依據,也得到了香港社會的普遍支持擁護,作為社會公信力極高的法律人團體對此大潑冷水、發洩不滿,讓人感覺是政治情緒代替了專業判斷。

無視基本法的非法治思維

第二,大律師公會聲明稱「香港已有涵蓋基本法第104條精神的立法,人大釋法有為香港立法之嫌」。

這一論斷暴露了無視基本法的非法治思維。且不說基本法就是人大所立的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也是人大所立,說明人大有權為香港立法似乎是不爭的事實。儘管香港有規管宣誓的本地立法,但從這次宣誓風波及引起的法律爭議看,如何理解第104條的立法原意及基本原則,爭議各方各持己見,莫衷一是。而風波影響所及,已經導致立法會癱瘓。人大及時出手,對於定紛止爭,十分必要,也完全符合基本法第158條關於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明確規定。

根據基本法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立法權來看,香港的法律主要來自本地,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根據基本法第11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人大對基本法的解釋與基本法有同等的效力,因此,在人大釋法後,香港本地有關立法與解釋後的基本法不一致的地方必須作相應修改和完善,這是下位法須符合上位法的基本法治要求。對此常識,大律師公會怎麼會作出不能令人信服的非專業判斷呢?

扭曲民意 杞人憂天

第三,大律師公會聲明中稱「本次釋法會讓市民懷疑中央對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決心」。

筆者以為這是戴�茼釵漜棺雓搘@界,仍是以政治立場代替專業性判斷。「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前提與基礎是「一國」,本次人大僅針對「一國」中涉及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等大是大非問題作出基本法解釋,旨在遏制「港獨」,維護國家統一,並無對於「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有任何限縮,而全港市民對「港獨」分子憤慨、對釋法的高度擁護支持,顯示這次釋法得到極高民意支持度。大律師公會怎麼對此視而不見,反而無病呻吟、杞人憂天?確實難以理解。

釋法並無干預司法

第四,大律師公會聲明稱「進入司法程序並且正在等待判決的敏感時期,人大釋法會干預司法獨立,動搖了公眾對於香港法治的信心」,乃是誤導大眾的錯誤臆斷。

本次釋法恰好處在案件被法院受理期間,所謂的時期敏感其實是巧合,不能過度解讀。很顯然,人大釋法不是針對法院判案,從釋法內容看,完全是針對完善所有本地法定公職人員的宣誓行為的目的出發,一般性地澄清明確基本法第104條的立法原意和法律原則,明確特區法定公職人員的宣誓效忠所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所應遵循的法定要求、法定條件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所以有人硬要將人大釋法扯上和法院的審理具體個案有關,這才是過於敏感的反應。

客觀來看,包括這次釋法在內的人大歷次釋法都是在香港法治遭到破壞、基本法權威受到挑戰之時進行釋法,都是不釋法就無法有效或盡快解決問題情況下審慎作出的釋法。本次釋法面對的是「港獨」勢力的公然挑戰,為維護「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為捍衛基本法的權威,為維護香港法治秩序,「釋」在必行。

當然,人大釋法也確實能給司法判決提供更權威、更明確的依據,但人大釋法也要約束本地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這是毫無疑問的。客觀看,釋法本身對於司法審判及法官的判斷過程無任何干預。從司法推理的常識看,當法官負責審理一個各方爭議頗大的案件時,他或他們難道不希望有更為權威和明確的法律依據使得其判案更具權威嗎?

總之,本次釋法讓香港愛國愛港的廣大市民感到鼓舞,同時也感受到中央堅持「一國兩制」的信心與決心。希望大律師公會能珍惜自己的羽毛,在大是大非問題上作出公眾所期待的專業判斷,以不負社會對法律權威機構的殷切期待和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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