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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瀆誓四丑」的奇特法治觀

2016-12-06

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律政司日前代表行政長官入稟高等法院,就反對派4名立法會議員包括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及梁國雄在就職宣誓時的言行提出司法覆核。在宣誓時上演丑劇的「瀆誓四丑」在知道政府入稟後,隨即大驚失色,聯同部分反對派議員匆匆忙忙搞出一場遊行,沿途高叫「狼英搞政變,向港人宣戰」等口號。他們堅稱自己已「依法」完成宣誓,特區政府提出司法覆核他們的議員資格是要搞「政變」云云。什麼叫狗急跳牆?看看「瀆誓四丑」就知道了。原來這班一直「高舉法治大旗」的人,卻是最反法治,連特區政府依法入稟都說成是「政變」,這樣雙重標準的法治觀實在令人嘖嘖稱奇。

「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稱,他與另外3名被入稟的議員均已「按照法例要求」完成宣誓,特區政府提出司法覆核,明顯是對整個「民主力量」的「打壓」。原來,龜速宣誓,事後表示誓詞是虛妄;在宣誓時撐起印上「結束一黨專政」的黃色雨傘,手持道具紙牌,將宣誓當成「真人騷」;以至擅自在誓詞內「加料」,自行套上自己喜歡的內容;以及在讀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字時故意變音,之後又高叫:「民主自決,抗爭到底!」等等,這些行為都可以視為「按照法例要求完成宣誓」,羅冠聰的宣誓標準不要說在香港不能接受,就是英國等「民主大國」都不會接受,勸羅冠聰不要整天躲在辦公室打遊戲機,有空多聽聽「末代港督」的演講,就會知道全世界都不可能接受這樣的宣誓。

反對派政客一向將法治說得神聖不可侵犯,但法治精神講的是有法必依,一視同仁。現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和上訴庭都已表明立法會議員必須依法宣誓,否則將會被取消議員資格,梁游就是最好例子,而人大釋法更明確了宣誓的要求。既然已經有了人大釋法和法庭判決在前,特區政府又怎可能坐視「瀆誓四丑」的行為而不理,有法不依放過「四丑」,難道這就是法治精神?

反對派說特區政府提出司法覆核是有政治考慮,言下之意,如果放過「四丑」,只針對梁游就沒有問題。這種選擇性檢控,才是對法治的損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因為政府沒有政治考慮,所以在入稟時一視同仁,「瀆誓者」人人有份,這是嚴正執法的態度,反對派對此當然不高興,但又何來批評之理?

最重要的是,現在決定是否取消「四丑」議員資格的,不是特區政府,而是法庭,政府的責任是入稟,最後還是要看法官怎樣判。過去,反對派不是喜歡將所有政治爭議都交到法庭判決嗎?現在特區政府如其所願,將宣誓風波交由法庭判決,反對派還有什麼不滿意呢?難道他們是信不過法官,不相信法官會依法裁決嗎?既然他們相信法治,就不要在宣誓問題上雙重標準。

當然,「瀆誓四丑」將司法覆核上綱上線,不過反映其心虛,人大釋法以及原訟庭和上訴庭的判決,已經明確了宣誓的要求和規定,更重申了釋法的追溯力,並不存在「過了海就是神仙」的問題。現在看來,「四丑」失去議席的風險很大,屆時豐厚薪津將見財化水,自然要全力反撲。但問題是,沒有人逼他們在宣誓時「玩洁v,弄至今日田地又怪得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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