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類案件一入罪一甩身 大律師倡律政司釐清「處所」定義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本港近年興起出租露營車作短期度假住宿生意,惟需否事先領牌則莫衷一是。荃灣裁判法院昨裁定在大嶼山塘福營地提供出租露營車服務,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露營車並非法例界定的「處所」,判「有機農莊」兩名男女職員違例經營罪名不成立。惟兩周前屯門法院另一宗檢控同類個案,卻得出截然不同判決,法庭裁定露營車跟一般旅館無異,必須依法領牌,判在天水圍經營出租露營車的「名樂漁莊」罰款兩萬元。
上述兩宗涉嫌「無牌經營旅館」而遭傳票檢控的個案,一宗罪名成立,一宗則脫罪,負責賓館發牌事宜的民政事務署對法庭的判決仍未作出回應。案中兩名被告梁耀開(60歲)及鄧芷欣(22歲),原被票控「在未持有豁免證明書或牌照下管理旅館」罪名,兩人獲判脫罪後,在庭外表示對出租露營車是否合法仍然滿腹疑團。
有大律師認為,裁判法院的判決對其他法庭沒有約束力,律政司應考慮上訴,以釐清「處所」的定義。
「農莊」露營車明顯是動產
荃灣法院暫委裁判官詹俊祺昨在裁決中指,大嶼山「有機農莊」在塘福的營地提供出租露營車住宿服務,其露營車並非建築物或土地一部分,並非不動產,連接的冷氣和水缸等設施可以輕易拆走,水喉及電纜可在數分鐘內拆除,露營車可由拖車拉動,露營車明顯是動產,非法例定義的「處所」,不受《旅館業條例》約束。
然而,詹官亦指案發時兩名被告梁耀開及鄧芷欣,要求「放蛇」的督察入住露營車前須簽署文件,聲明他們租借露營車是作為遮陰擋雨而非旅館用途,做法令人十分懷疑。
詹官又提到香港有別於外國,並沒有針對規管露營車的法例,若要加強監管,其中一個做法可以在現有的《旅館業條例》加上「汽車」字眼。
提供住所「名樂漁莊」首宗定罪
惟另一宗同類票控個案結果卻截然不同,以吹氣「波子營」及露營車為賣點的天水圍「名樂漁莊」,同樣遭民政署「放蛇」並票控「無牌經營旅館」罪,屯門法院裁判官水佳麗上月22日卻在判決中指出,《旅館業條例》的立法原意是要確保住客安全,規定所有「處所」須符合消防及衛生等標準,因此「處所」一詞不應只局限在建築物內,正確詮釋應是「提供住所的範圍」。案中露營車設施包括床鋪、廁所、廚房、陽台等,根本與一般旅館無異。
據了解,「名樂漁莊」是首宗被定罪的出租露營車個案。
水官指露營車的意念具原創性,「相信好多人會鍾意」,但即使如辯方所指申請牌照手續十分繁複,經營者仍須領取旅館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