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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誓四丑」料冇得留低?

2016-12-09

宣誓醜態各異 覆核聆訊在即 專家一一剖析

「青症雙邪」游蕙禎和梁頌恆因辱國播「獨」宣誓,被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喪失就任議員資格,其上訴亦被上訴庭駁回。律政司近日再代表行政長官梁振英入稟高等法院,就4名反對派議員,包括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梁國雄的宣誓有效性及議員資格申請司法覆核,並已獲原訟法庭批出覆核許可。

根據入稟狀內容,特區政府對該4人的司法覆核申請,均引申出不同的、涉及真誠宣誓的法律問題︰

劉小麗以「龜速」宣讀誓詞,焦點是在法定宣誓時,讀得太慢太破碎是否符合宣誓真誠、莊重的要求?她事後在其facebook貼文及接受傳媒訪問時均表明自己並非真誠宣誓,這些能否作為她未有依法宣誓的證據?

姚松炎在誓詞加料,引申至讀完誓言後緊接發表涉違反誓詞的言論,是否已破壞了宣誓的完整性?監誓人兩度表明無權為對方監誓,其後容許他第三次宣誓,是否不符合人大釋法及相關法例的規定?

羅冠聰在讀誓詞時變調,將肯定句變成疑問句,是否真誠、莊重的表現?他在宣誓前後高呼「自決」、反政權,引申至言行不一的宣誓是否合法?

梁國雄帶同道具將宣誓變成表演,引申出宣誓儀式變成政治show現場,是否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

根據香港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的解釋,以及香港的《宣誓及聲明條例」,這4個人以4種方式搞事,到底有冇得留低?新一輪司法覆核,相信將可釐清有關問題,及確立日後處理類似個案的指引。 ■記者 甘瑜

規範宣誓的相關法例概要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解釋的相關內容摘要

■宣誓是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釋法說明中的相關補充摘要

■在香港宣揚和推動「港獨」,從根本上違反香港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等規定。宣揚「港獨」的人不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宣誓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也應認定該宣誓行為不符合宣誓的形式或實質要求,從而宣誓無效。至於不是出於宣誓人的故意而出現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可允許宣誓人進行再次宣誓。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製表: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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