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1967年通過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A條明確訂明,自殺不再是刑事罪行。但仍有兩種涉及「自殺」的行為會觸犯刑法,分別是(一)自殺協定(suicidepact);(二)協助或教唆另一人自殺。涉及協助教唆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14年。
另根據《殺人罪行條例》第5(1)條規定,自殺協定的存活者等同觸犯誤殺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而「自殺協定」是指「兩個或多於兩個的人所作的共同協議,其目的為造成所有訂立協議的人的死亡,不論協議內容是否採取各自結束自己生命的方式」。
根據資料,過去曾發生多宗相約燒炭自殺中途「縮沙」的生還者,事後被警方控以謀殺罪名。去年2月3日,一家三口包括41歲丈夫與40歲妻及兩人的11歲女兒,企圖在黃大仙雲華街單位內燒炭自殺,事後警員在現場檢獲一包炭、數封遺書及一個被燒過的盆,事件最終幸無人受傷,但事隔14日,警方即以涉嫌串謀謀殺及自殺協定罪名拘捕案中丈夫扣查。 ■記者 杜法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