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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事不需記? 「被遺忘權」引爭議

2017-01-16
■因為歐洲法院的判決,Google必須處理符合「被遺忘權」的申請。資料圖片■因為歐洲法院的判決,Google必須處理符合「被遺忘權」的申請。資料圖片

-全球化+今日香港-

在現今網絡發達的時代,隱藏或防止資訊流傳是近乎不可能。近幾年,一個稱為「被遺忘權」的新概念在部分地區得到確立,賦予持份者權利,要求網絡公司隱藏、�蝪ㄜ茪H資料。就「被遺忘權」的由來、所引起的爭議,以及「被遺忘權」的可行性,下文將逐一分析。 ■羅玉芬 兼任大學講師

新聞背景

事過境遷 逾期作廢

2014年5月13日,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就一篇從網絡搜尋引擎(search engine)搜索得到的一宗報道,作出裁�芋A首次提出「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

事緣1998年,一名西班牙人,即案件中的投訴人,因為無力償還債務,其物業被強制拍賣,因此需要透過報章公告。2010年,該名西班牙人向歐洲法院對Google提出申訴,理由是他已經還清所有債務,但其1998年的欠債公告,仍能夠隨時隨地從搜尋引擎搜索得到。

還清債務 有權「洗底」

經過幾年的訴訟,歐洲法院裁�沁oogle需要把有關報道�蝪ㄘ恔蘌獺A理由是該資訊已經過時,變得不相關。

這個判�巡馱彼皕糷膝螫惆謆茪H資料在網絡世界內儲存、流傳的權利,可以要求網絡公司�蝪ㄜ茪H資料,是為「被遺忘權」。

回應法院的裁�芋A歐盟第二十九條資料保護工作小組(Article 29 Data Protection Working Party, 29WP),於同年11月底公佈實施「被遺忘權」的具體指引。截至2015年11月底,Google收到34萬個申請,要求移除個人資料,涉及約120萬個網頁連結,而遭到�蝪ㄙ�44萬個連結,包括了官方媒體、獨立報章,以及政府部門的連結。

無法搜尋 資料仍存

就歐洲法院的裁�芋A歐盟第二十九條資料保護工作小組和Google的事後跟進,「被遺忘權」的行使並不等同把有關資訊完全�蝪ㄐA個人私隱權並不是完全凌駕於言論自由、知情權之上。

只針對Google

歐洲法院的裁�言u針對Google的相關搜尋引擎,其他社交網站並未因此受到影響。

按照裁�芋AGoogle在相關的歐洲搜尋引擎,即是Google西班牙(google.es)、Google英國(google.co.uk)等子網域(Sub-domain),�蝪ㄔH投訴人名字搜索得到的相關資訊及其超連結。

擴大範圍 保護資料

事實上,搜尋不到並不等同刪除資料,有關資訊仍然存在於網上,只是部分地區的搜索引擎無法搜尋得到,若使用歐洲以外的Google搜尋引擎或直接搜尋Google主網域(google.com),仍能搜索到這些資訊。近數月,歐盟內有聲音提出把「被遺忘權」及「�蝪�權」擴展到歐洲以外的子網域,務求控制個人資料在全球的傳播。

改字查詢 仍可找到

不過,若改用其他關鍵字進行搜尋,仍會獲得相同的資訊。舉例來說,Google即便刪除了以「陳大文」或「陳大文、強拍」作關鍵字搜索得到的1998年強拍物業公告,但只要改用「強拍物業」字眼,仍會搜索得到「陳大文」的資訊。

在法院裁�角妨寣AGoogle聘用了數十名律師,成立專責小組,處理�蝪ㄜ茪H資訊的申請,審查及�貝w�蝪ㄥW連結的準則,與稍後公佈的歐盟第二十九條資料保護工作小組的13點指引大致相若。

34萬申請 四成受理

截至2015年11月底,在Google收到的34萬個申請之中,只有四成受理跟進,主要理據是有關資料已過時、報道失實,以及資訊敏感並會對當事人構成不便、尷尬或影響,後者的例子有家暴受害者、與前男友的親密照片等等。

不獲接納的個案大多數是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申請者包括公職人員和專業人士,而有關資訊涉及健康狀況、家庭成員背景資料、過往的工作表現等。

基於這些資訊關乎他們出任公職的誠信、執行公務或從事專業行為的能力,Google選擇繼續保留以供大眾搜索,保障大眾利益,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護個人私隱 VS. 公眾知情權

歐洲法院確立的「被遺忘權」,引起廣泛討論,主要是不同權利之間的矛盾。

言論自由 不容侵犯

首先,「被遺忘權」可以有效地保障個人私隱,而私隱權(right to privacy)是個人基本權利的一項,但反對的人認為,「被遺忘權」抵觸了個人的言論自由及公眾知情權,理由是有關資料被刊登的時候是合法行為,有些內容更涉及大眾利益,例如暴力罪犯及公職人員的過往記錄及最新動向,公眾有權知道這些資訊。

若可刪除 或變審查

其次,個人的「被遺忘權」等同網絡公司擁有更大、更廣泛的「�蝪�權」(right to delete)。「刪除權」是有很大爭議的一個權利,若網絡公司可以隨意刪除資料的話,很容易就成為網絡審查工具,進而扼殺新聞、言論及資訊自由,而牽涉範圍可能包括個人的社交網站。亦有人認為「刪除權」在保護私隱之外,更可以減少網絡欺凌、散播失實誤導資訊、危害社會穩定危言等情況。

第三,對應「被遺忘權」的確立,有人提出「被記得權」(right to be remembered),甚至「被記得的責任」(duty to be remembered),因為記憶是歷史經驗的主體,是人類發展的重要參考。「被遺忘權」及「�蝪�權」的使用,將會改寫,甚至扭曲歷史事實,影響社會進步。

各地觀望 憲法已包

基於以上爭論,歐洲以外的地方,對於應否引入「被遺忘權」,暫時保持開放的觀望態度。加拿大認為,國家憲法已有足夠保障及平衡言論自由和私隱權,故毋須引入「被遺忘權」。美國也有相同的憲法保障,但不少民眾認為不足夠,贊同引入一定程度的「被遺忘權」。

欠缺配套 港未引入

香港方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法律界代表、傳媒從業員、相關學者、立法會議員等,亦曾就歐洲法院的判決作出討論。

目前的共識是,雖然香港未有監管網絡搜尋引擎的法例,但同時沒有急切需要跟隨歐洲的步伐。除了上文提及的不同權利之間的衝突之外,反對立即引入「被遺忘權」還有以下三個原因:

1. 配套條例:香港還未有《檔案法》、《資訊自由法》等保障知情權、新聞及言論自由等條例,故網絡是目前較為豐富的資料庫,過早引入「被遺忘權」將大大削弱可用資訊的數量、真確及完整性。另一方面,現行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電腦罪行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等等,已包含了「被遺忘權」可行使的權利和權力,故沒有引入的需要。

2. 經濟效益:一旦實施「被遺忘權」,網絡公司將需要處理所有申請,必然增加營運成本。加上香港是國際營商都市,額外的成本、法例的限制,以及資訊的�蝪ㄐA都對投資者有一定的影響。

3. 生活習慣:利用網絡搜尋資訊、交往、處理功課及工作,已是每個年齡層的習慣,過多的法例管制必然帶來不便、麻煩。

想一想

1. 根據資料,解釋什麼是被遺忘權。

2. 承上題,你贊同被遺忘權的推行嗎?

3. 有人認為被遺忘權會導致網絡審查的出現,你認同嗎?試解釋你的答案。

答題指引

1. 本題需要解釋什麼是被遺忘權。這可以在資料中找到答案,也就是「給予公民控制個人資料在網絡世界內儲存、流傳的權利,可以要求網絡公司�蝪ㄜ茪H資料。」

2. 本題屬於開放評論題,被遺忘權有其好處,也就是一些已過去、不想再被人看到的事將不會再被搜尋和造成尷尬。反對的話可以提出其缺點,如無法再找到部分資料,即便這些資料可能導致當時人尷尬,但不代表其他人無權查看這些資料。

3. 本題純屬個人見解,網絡審查與被遺忘權是否有關,同學可以考慮網絡供應商是否有資料的刪除權,而刪除搜尋關鍵字又是否代表網絡審查。

延伸閱讀

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https://www.pcpd.org.hk/cindex.html

2. European Commission. "Factsheet on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ruling (C-131/12)".

http://ec.europa.eu/justice/data-protection/files/factsheets/factsheet_data_protection_en.pdf

3. Article 29 Data Protection Working Party, "Guideline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Judgement on "Google Spain and Inc v. Agencia Espanola de Protecci�un de Datos (AEPD) and Mario Costeja Gonz�hlez,' C-131/12," 26 November 2014,

http://www.dataprotection.ro/servlet/ViewDocument?id=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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