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就有網民開假page抹黑參選人,發佈虛假消息,選舉事務處昨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廿六條,任何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發佈關於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同樣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選舉事務處指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條,「候選人」一詞包括在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佈有意在選舉中參選的人士,不論是否已經遞交候選人提名表格,或在遞交提名表格後撤回提名,或被選舉主任判定為提名無效。
倘接投訴 交執法機關跟進
選舉管理委員會或選舉主任如接獲懷疑涉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的投訴,會轉交執法機關調查和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