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誹謗條例》
第五條「發佈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任何人惡意發佈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2.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十四條「作出某些關乎選民的欺騙性行為的舞弊行為」︰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第廿六條「發佈關於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非法行為」︰任何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發佈關於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上述兩項罪行均可判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3年。
3. 《刑事罪行條例》
第一百六十一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任何人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下取用電腦,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資料來源︰法律界人士 整理︰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