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發言監察政府,與議員在立法會外不符事實地造謠誹謗是兩回事。梁繼昌並非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言而是在記者會上,在眾多傳媒面前發表公然攻擊梁振英的品格及操守的不實言論,是有計劃令梁振英失信於公眾的策略。梁振英向梁繼昌發律師信,要求他提出事實根據,否則展開法律程序。梁繼昌企圖掩飾自己造謠誹謗,逃避法律責任,就扯上行政立法關係,將問題政治化,反而欲蓋彌彰。
反對派26名議員日前舉行記者會,宣稱他們去信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以UGL事件大做文章,反對特首梁振英出任政協副主席。其中梁繼昌更造謠指梁振英仍在「接受廉署甚至香港和外國稅局調查」。
梁繼昌欲蓋彌彰
梁振英向梁繼昌發律師信,強調廉署並無公佈會繼續調查事件,自己也沒有就事件接受香港和外國稅局的調查,指對方公然攻擊其品格及操守,要求對方昨日中午前以書面解釋事實根據,否則展開法律程序。
梁繼昌昨日下午狡辯回應稱,議員在立法會內發言是受到法律保障,稱特首針對議員的言論發律師信是「聞所未聞」,破壞行政和立法關係云云。梁繼昌的狡辯有三點根本站不住腳:一是,他並非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言而是在記者會對眾多傳媒造謠誹謗梁振英;二是,他的回應根本沒有作出合理解釋,也沒有提出事實根據;三是,他轉移視線,把問題政治化,推卸責任,把梁振英向他個人發律師信,誣衊為行政干預立法,打壓立法會議員言論自由,立法會議員的言行也要合法,立法會議員也不能造謠誹謗,梁振英向他個人發律師信,是合法合理的維護個人名譽行為,根本不是什麼破壞行政立法關係。
基本法第77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4條亦訂明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或委員會席前發表言論,或在提交立法會或委員會的報告書中發表的言論,可獲豁免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這一規定是保障議員在會議上能充分發表意見,行使議員應履行的職責,享有應有的權利。但是,這一規定又有明確的界限,即在立法會會議之外的公共場所所發表的言論,若違反法律,則不在保障之內。
梁繼昌並非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言而是在記者會上,對眾多傳媒造謠誹謗指現時梁振英正因UGL事件受廉署調查,更是外國政府稅局的調查對象。「誹謗」是指透過書面文字或說話去損害另一個人的聲譽,一般來說,發佈虛假消息或陳述以求惡意中傷、誣衊他人,即屬誹謗,而在香港法律中,誹謗屬於犯罪。梁繼昌在眾多傳媒面前作出指控梁振英的言論,是有計劃令梁振英失信於公眾的策略,發表公然攻擊梁振英的品格及操守的言論,明顯涉嫌誹謗。
梁振英已多次澄清事件
梁振英向梁繼昌發出的律師信,強調廉署並無公佈會繼續調查事件,自己也沒有就事件接受香港和外國稅局的調查。梁振英3月2日晚上京前表示,自己已在社會上,包括在立法會上多次交代事件的始末詳情,也有向中央政府主動解釋事件的全部事實內容,「他們是清楚知道這件事,他們亦聽取了法律意見,所以今次中央有關於我在全國政協服務的這個想法,並非不知道有UGL這件事。」
梁振英續說,自己在2014年已透過律師就事件詢問英國的監管機構、執法機構,兩個機構很快回覆指不會跟進調查,而自己也從來沒有接到任何地方的稅務局查詢,詢問其收受的款項須否報稅。
梁振英表示,過去一兩個星期,出現一些新的、完全不符合事實的說法,「包括說我是UGL董事,我從來沒有做過UGL董事;甚至有立法會議員出來指香港稅務局和外國的稅務局正調查我在這個離職協議下所收取的款項須否報稅。」
議員須實事求是遵守法律
梁繼昌對梁振英律師信的回應,對他自己在眾多傳媒面前發表公然攻擊梁振英的品格及操守的言論,根本沒有作出合理解釋,也沒有提出事實根據。他混淆視聽,牛頭不對馬嘴稱議員在立法會內發言是受到法律保障,對於特首針對議員的言論發律師信是「聞所未聞」,進一步破壞行政和立法關係云云,暴露他色厲內荏,自知誹謗梁振英罪責難逃。
梁振英強調,英國、澳洲、中央方面在過去兩年多都十分清楚事件,「我都希望香港這方面大家都能夠清楚,亦希望即使是反對派議員都能夠實事求是、都能夠講法律,不要再好像過去那一兩個星期那樣,不斷拿一些完全不符合事實的事情出來炒作。」
梁繼昌和反對派議員必須實事求是,必須遵守法律,勿繼續拿一些完全不符合事實的事情出來炒作。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是極其可恥的行為。梁繼昌和反對派議員不斷抹黑梁振英是枉費心力,反而自暴其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