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近期8個金融消費糾紛典型案例。 章蘿蘭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章蘿蘭 上海報道)「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前夕,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天公佈了近期8個金融消費糾紛典型案例,其中即包含股民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最終成功獲賠。
根據上海二中院最新發佈,甲上市公司數年間,均在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產和利潤總額,虛減成本。之後,則將前述隱瞞之所有虧損一併列為2012年當年虧損。2015年,證監局認定甲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對之進行了行政處罰。期間購買了9,500股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顧某認為,甲公司虛假陳述造成其投資虧損,於是起訴甲公司要求賠償其損失43,890元人民幣。
證券虛假陳述須承擔責任
最終,顧某成功全額獲賠。二中院認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證券虛假陳述,致使投資人遭受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中院副院長宋學東表示,在證券虛假陳述糾紛中,投資者索賠一般需滿足以下條件: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投資者在虛假陳述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間的時間段買入該證券;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日之後,因賣出或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如果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投資、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等不在賠償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