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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特別費案 馬英九獲不起訴

2017-03-21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通社報道,台灣地區前領導人馬英九於2006年間遭控擔任台北市長任內涉及貪瀆特別費一案,台北地檢署昨日偵結,認定馬英九涉貪罪證不足,且首長特別費早已除罪化,因此對馬英九作出不起訴處分。

案件源於2006年間,民進黨「立委」謝欣霓及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屢次質疑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涉嫌將首長特別費,挪用當成生活費,及領養流浪狗「馬小九」涉不實核銷特別費,向當時的高檢署查黑中心提出檢舉。

期間此案移轉台北地檢署,而台北地檢署則等到去年5月間,馬英九卸任後,重新分案偵辦。

全案歷經11年後,台北地檢署偵結,認定馬英九涉貪罪證不足,且首長特別費已獲除罪化,因此決定對馬英九作出不起訴處分。

目前馬英九遭綠營告發及檢舉不法案,台北地檢署仍有七案,正依法偵辦中。

其中,馬英九日前遭起訴涉教唆洩密罪,這也是馬卸任以來,綠營對他展開「訟海」策略成功的首例。台灣民意基金會昨日召開民調發表會表示,有45.1%的民眾認為,馬英九遭起訴是適當的,23.9%認為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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