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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彰顯犯法必懲 法律界倡加刑

2017-03-31
■鄭錦滿(左圖)被判即時入獄3個月。右圖為歐煜鈞。資料圖片■鄭錦滿(左圖)被判即時入獄3個月。右圖為歐煜鈞。資料圖片

「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承認「佔旺」期間藐視法庭,昨日被判即時入獄3個月。多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本報訪問時均指出,是次判刑帶出一個信息,就是香港必須堅守法治精神,無論持何種政見,凡違反法律者均須接受應有刑責。不過,他們認為是次判刑較輕,難起阻嚇作用,建議律政司提出加刑上訴。

陳曼琪:彰法治精神穩固

在「佔領」期間代表潮聯小巴申請禁制令的中小企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昨在接受訪問時形容自己感受甚深,事件至今已經兩年多,過程漫長,每一個重要環節均不易過,現在終於見到有人需要負上刑事責任,可謂「百般滋味在心頭」,而是次判決反映香港的法治精神經得起風浪,仍然非常穩固。

陳曼琪認為,是次判決為香港大規模違反法庭禁制令案件的一個先例。

她不想評論判決是輕或重,但認為法庭拒絕讓被告保釋等候上訴,可見法庭對於維護法律制度的決心,令社會知道違反命令者需要承擔一切法律後果,又提到有關人等在扣除所有求情因素仍被判入獄3個月,「佔中」策劃者一旦罪成會接受什麼刑罰,就有待法庭作出獨立的裁決。

馬恩國:屢犯刑罰阻嚇不足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中華司法研究會理事馬恩國認為,鄭錦滿在「佔旺」期間並非一次、在偶然或不為意的情況下違反禁制令闖入被禁制範圍,而是不斷違規,代表鄭錦滿刻意及有心違反法庭的禁制令,故是次只判其入獄3個月,阻嚇性不足,未有考慮到「經常及刻意」違法的因素。

他續說,是次判決還可能發出一個錯誤信息:「就算不斷違法都只須入獄3個月,再扣除假期,兩個月後已能抵消。」

他認為,鄭錦滿不尊重法庭的裁決,法院有責任維護法庭尊嚴,建議律政司提出加刑上訴,挽回法庭的威信。

黃國恩:挑戰法治 判刑恰當

執業律師黃國恩指出,刑事藐視法庭罪是普通法罪行,故無規定最高刑罰,全由主審法官決定。過往案例多判處罰款,但亦有案例會判處監禁。

他續說,法庭處理藐視法庭的原則,是要確保司法制度不被濫用、阻礙和受到嚴重干預,蔑視法庭命令的行為肯定構成藐視法庭,為確保法庭命令有效執行,不受威脅,必須受到懲罰。

在鄭錦滿一案中,鄭長時間違反高院頒下的禁制令,在「佔旺」清場行動中更阻礙執達吏執法,明顯挑戰法治,加上上次在庭內玩手機,被法官指他毫無悔意,判入獄3個月不予緩刑,判刑具有阻嚇性,判刑恰當。

梁美芬:屬「小懲大戒」 冇「特例」

經民聯議員、法律學者梁美芬認為,有關判刑恰當,屬於「小懲大戒」,同時發出一個信息,就是無論犯罪者以什麼藉口來違法,都必須承擔違法後的責任,也表明香港是一個法治的地方,一切事情均依法而行,沒有任何「特例」。 ■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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